张某、陈某遂向富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由于案件涉及新业态领域,经营模式、管理方式、责任主体不同于传统行业,办案检察官遂调取了快递网点、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加盟协议、后台签约记录等材料,发现该快递网点系某驿站加盟网点。驿站仅提供快递网点品牌授权、备案和技术服务,不参与快递网点经营管理,网点以自身名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自身业务雇佣员工,作为独立法律主体承担责任。另外,该快递网点负责人为崔某、邓某,二人网签时间存在交叉。崔某还辩称,邓某系自己的亲戚,其借用自己的名义办理网签手续,网点实际由邓某负责经营。
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复杂,且邓某不知所踪,检察官决定主动约见崔某,向其阐明作为网点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同时,向张某、陈某进行充分释法,阐明缺乏劳动合同、工资欠条的诉讼困境和诉讼风险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把“争输赢”变成“找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