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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化
法律的眼睛
时间:2020-08-25
来源:正义网
 

  

 

 

  獬豸是中国古代法律的象征,又名独角兽 

  隐喻是法律之母。1800年,德国著名诗人弗里德里希·席勒在《钟之歌》中写道:“黑暗笼罩着大地,邪恶滋长的黑夜,没有吓住安全的公民,因为,法律的眼睛睁着呢!”或许,席勒最后一句“法律的眼睛睁着呢!”这个有点老土的生僻句子,会因为语调和情境而听上去多少有些讽刺警示意味,但其关于法律的“眼睛隐喻”,却深刻揭示了法律传统精神中的国家、社会与市民个人之间的关系。

  两百年后,德国公法学家米歇尔·施托莱斯沿着席勒开辟的这条隐喻主线继续进行发掘梳理,并由此撰写了《法律的眼睛——一个隐喻的历史》一书。该书详细解析了“眼睛”这一身体符号在法律文化传统中具有的历史流变及哲学意义,为我们进一步理解法律提供了一个全新视角;而书中援引的文学、艺术、历史资料及整合这些资料的方法,更是让长久以来习惯于在法言法语中穿行的我们耳目一新。

  “法律的眼睛”最早源于“神的眼睛”。无论是《圣经》中关于“耶和华的眼睛,它们遍察全世界”的说法,还是《古兰经》中关于全知全能的安拉是“能听见一切、看见一切的万能之神”的说法,“眼睛”这一符号都以多维的方式展现了神的无所不在、无所不能和远见卓识,并在巴洛克时期与“三位一体”的基督教神像结合,形构了一只置于等边三角形之中的会发光的眼睛。公元529年至534年,“神的眼睛”还被郑重地载入《尤士丁尼法典》之中。

  其实,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已出现“神的眼睛”的世俗版本——“正义之眼”。自柏拉图开始,“心灵之眼”与“身体之眼”的概念就出现了,其后,亚里士多德、奥勒留、卢克莱修等许多哲学家都认为,正义需通过“心灵之眼”获取。公元4世纪,马切里努斯正式提出永远睁着的“正义之眼”的概念,这一隐喻后来被用于代指公正的法官像上帝一样查明事实真相、作出正确判决;而在更为普遍的意义上,它还意味着尘世的“正义之眼”洞察一切,一如克律西波斯所言:“正义的眼睛关注一切。”

  如果说古典时期的“正义之眼”以及与此相关的或睁或蒙的正义女神隐喻昭示着“神的天国”,那么17、18世纪欧洲政治与宗教语言及眼睛隐喻的混用,则意味着神的全知全能走向世俗化。基督教的上帝作为“天国的国王”出现了,宛如朱庇特与他的天国随从一样,而世俗君主的画像则带有浓烈的宗教色彩,成为“尘世的上帝”。17世纪,带有“神的眼睛”的三角形作为象征“三位一体”全知性的符号流传开来,如在阿塔纳修斯·基舍尔的《大学问术》一书中,就被放置了“神的眼睛”及象征“三位一体”的三角形;而在君主国家,像神一样关注国土与民众福祉的“君主的眼睛”也十分普遍,如在乔瓦尼·费拉里的《正义的寓意》画作中,正义女神就有一只“警惕的眼睛”。

  然而,在社会发展的道路上,神学与自然科学注定无法长久达成共识。自16世纪以来,逆向而动的政治世俗化逐渐瓦解了与宗教、道德的联系,特别是在“三十年战争”后,基督教政治或生活在神的眼睛之下的基督徒国家的概念只是偶尔被提及,眼睛的隐喻逐渐从“天国的神”走向“尘世的神(君主)”和“不能永生的神(利维坦)”,并最终走向神化的法律,超越宗教神学的自然法原理开始取代真正的圣经论题,神或君主被一种近乎亵渎的方式消解了。

  作为新的执政者,“法律”获得了此前的“神”及之后的“君主”的全部特质,而世俗社会的所有公民也都成了“法律帝国”的臣民。但自19世纪开始,随着自然法学派的衰败和分析实证主义的兴起,法律又逐渐转换了它展示革命正义理论的角色,而摇身一变为公民社会治理的监控工具。“正义的眼睛”的图像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它成了警察、监视与间谍活动的标志,甚至一度沦落为福柯笔下“规训与惩罚”的手段……

  这不是可笑的“悖论”,而是从根本上反映了尘世中的人们对神一样全知全能的向往“情结”,他们希望通过完美的法律化解世间的一切“恐惧与颤栗”。一如施托莱斯在书的结尾所言,“神的发光的眼睛和无法无天的食人者波吕斐摩斯额头上的眼睛一样都是人们的投影,这些人胆怯而软弱地生活在世界上,试图最好能通过法律保护自己免于灾难。”

  毋庸置疑,“法律的眼睛”这一隐喻的发展之路始终围绕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困局展开,从古典时期“神的眼睛”到近代早期“君主的眼睛”,再到现代国家“法律的眼睛”,直至20世纪以后当代社会永不休眠的“监控摄像头”,这一路径完满描述了欧洲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更是一部展现绝对权力世俗化、客观化、去人格化更迭的发展史。它饱含人们追求主体性价值的期许与激情,更是在深层意义上启迪着我们对现代社会“法律的眼睛”保有高度的警惕与自觉:我们在实现法律的价值的同时,千万不可忘记“将权力关进笼子”,减少公权对私权的侵扰。这才是我们用生命坚守的法治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