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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1-01-07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五、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主要职能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富民县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富民县委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县检察工作任务。对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对判国案、分离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2)对富民县管辖和由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

3)依法对富民县公安局、本院的刑事诉讼和富民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提起。

4)依法对富民县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5)对富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6)依法对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痕迹、物证、人身伤亡、印文图章和财务等进行检验、鉴定、审查。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负责本院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提出本院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县委主管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负责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0)指定有关本院公工作细则和规定。

11)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12)管理本院干部;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提出任免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提请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法提请其他任免事项。

13)组织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4)组织本院精神文明、理论宣传、文化建设工作。

15)组织本院纪检监察工作。

16)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查办本院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违纪案件。

17)规划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8)负责本院的对外交流和案件协查工作。

19)组织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20)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坚守立场履行好检察职责。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践行“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省、市、县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加大涉黑涉恶犯罪打击力度,打好“攻坚年”硬仗,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批准逮捕人数比去年同期上升68%。继续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依法受理起诉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等制度,把讲政治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具体环节,努力实现检察工作与县域发展大局步调一致、同向同行。

2.担当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用履职担当践行政治意识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要求。院领导及中层干部作为承办人直接办理案件。院领导直接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件数占到总数的37.5%,人数占37%,审查起诉案件,件数占28.5%,人数占44%2019年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75%以上,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担任主办检察官。6名中层干部服从需要、克服困难,承担了60%以上的审查逮捕案件、70%以上的审查起诉案件,以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一件件案件办理中,用实际行动践行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

3.深化改革激发内生动力。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捕诉一体”检察权运行新格局,刑事案件100%实行“谁批捕、谁起诉”的办案新模式,强化检察官引导侦查和审前过滤,有效降低公诉风险,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得到极大提升,办案周期同比缩短,不捕率8.17%不诉率仅7.3%均处于全市低水平。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成立四个专案组保障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均100%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认罪认罚适用率达到71.9%,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提升了刑事诉讼效率。

4、打击刑事犯罪护稳定。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推进平安富民建设。起诉放火、非法持有枪支、危险驾驶等影响公共安全犯罪7474人,起诉妨害公务、赌博、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犯罪1238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诉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犯罪2035人,起诉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侵害公民财产权益犯罪4072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妥善办理了富民县首例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作弊案,组织越南籍妇女到中国境内卖淫案,窃电挖比特币案,利用微信赌博等一些新型、重大案件。  

5.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一是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严厉打击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扰乱金融管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邀请县工商联及县内11家民营企业代表,开展“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收集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建议。二是围绕精准脱贫,推进民生检察工作。联合县人社局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法治宣传,发放宣传材料400余份,支持起诉农民工劳务受害责任纠纷1件。响应富民县脱贫工作部署,为挂联农户提供力所能及的生产物资和资金帮扶,倡议全院干警捐资助学4名农村贫困家庭高中生。三是围绕污染防治,依法打击占用农地、盗伐林木、污染环境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办理的赵某某等6人污染环境案,被列为云南检察机关“金沙江流域(云南段)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行动”重点监督案件。

6.着力参与社会治理。推进轻微侵财案件和乡邻纠纷、家庭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达成刑事和解,不捕13人,不诉 22人,修复邻里关系与家庭和谐,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针对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反映出的赌博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公安局加强对县城周边、农村茶室、农家乐和酒吧等场所检查,整治社会面赌博行为。就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展未成年出入酒吧、KTV等娱乐场所隐患调研,提出整治意见。会同教体局、中小学共推“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开展校园安全调查7次,“法治进校园”宣传7次,覆盖3800余在校学生,发放宣传手册800余册,就办案发现的校园周边“拔毛”等校园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发出检察建议2份,检察长受聘为县一中“法治副校长”,检校共建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

7.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刻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国家治理、社会稳定、人民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意义,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案件457人,提起公诉114人。一批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横行霸道侵害群众权益、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黑恶势力受到严惩。持续深挖涉黑涉恶案件背后保护伞,提起公诉涉恶保护伞11人。检察长、副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直接办理涉黑涉恶案件350人,切实担负起扫黑除恶的检察责任。坚持精准打击犯罪与案件质量并重,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侦查机关以涉恶案件移送起诉的,检察环节未予认定11人,确保既不拔高“凑数”,也不降格“错处”。协助县委组织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对富民县75个村(居)委会738名村两委干部、1213名村小组干部及363名正常离任村干部进行资格审查。

8.持续推进执法办案公开透明。依法满足律师工作需要,刻录光盘提供“无纸化”阅卷。组织检察开放日活动3次,邀请县劳模、普通群众、民营企业家代表、学生家长等,来自机关、企业、学校等行业领域人员走进检察机关,让检察工作零距离、接地气。利用官方微信、微博发布检察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持续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全年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09条,公开法律文书184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73条,实现案件信息查得到、看得见。开展案件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质量评议,让检察办案阳光、透明。多形式畅通群众黑恶线索举报渠道,在乡镇和县城内设立3“扫黑除恶线索举报箱”,官方微信、微博、电话和12309服务热线接受群众举报。全年开展各类法律宣传16次,接受群众咨询,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需要。

9.重视人民群众权益保障。坚持站稳人民立场,在执法办案中立足民生体现检察温情,司法有据、执法有情。努力把“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51件。支持农民工维权、老年人赡养纠纷等弱势群体民事起诉案件3件。延伸触角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开展未成年临界犯罪预防回访4件次,1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已正常就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家属开展心理测评和疏导2次,帮助他们修复创伤,走出阴霾。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无法自理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的,变更强制措施1人,联系景东彝族自治县民政局依职权进行监护1人,开展在押谈话198次,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与县司法局协商,将富民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组建为值班律师队伍,为取保候审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具结见证、证据开示见证,签署的196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中,100%为值班律师或辩护人在场签署。

10.全面加强刑事检察监督。与公安机关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持续发挥驻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检察室积极作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疑难复杂案件讨论20件,共同保障办案质量,推进司法公正。发出检察建议2份,追加逮捕5人、追加起诉4加大量刑建议纳入庭审制度的推行力度,向县法院提出量刑建议255人,获采纳214人,采纳率83.92%。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无羁押必要的10名犯罪嫌疑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11.扎实推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受理提请民事抗诉案件1件,并依法作出不予支持抗诉决定,妥善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办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3件,作出不予监督决定1件,提出检察建议1件。参与县法院执行攻坚行动,对1件土地纠纷案件进行监督执行归还。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行政监督理念,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优势对发现的非法占地、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领域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34份,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行政,积极构建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格局。

12.公益诉讼工作成效显现。围绕社会治理现代化,把公益诉讼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方式和着力点,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问题专项行动,摸排公益诉讼线索27条,立案12件,发出检察建议8件,诉前整改7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从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饮用水安全、食品安全、生活垃圾等问题着手,对大营街道、罗免镇部分生猪、家禽养殖户无证经营、乱堆乱排牲畜粪便,污染地下水、地表水系,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环境问题,伽峰山山庄路口、文昌路2个地段和法治公园水池长期被违法倾倒垃圾问题,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整改问题。共督促拆除违章建筑500平方米,恢复农用地10.83亩,清理各类垃圾10余吨,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390余万元。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1人。其中:行政编制31人(含行政工勤编制5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0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其他人员9人,主要是聘用制书记员

离退休人员1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0人。

实有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8辆。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说明: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收入合计1,273.0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59.04万元,占总收入的91.04%;其他收入114.03万元,占总收入的8.96%与上年对比减少68.76万元,下降了5.13%,主要原因分析:2019年执法办案补助拨款收入比2018年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支出合计1,209.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76.89元,占总支出的80.76%;项目支出232.73元,占总支出的19.24%与上年对比下降了155.7万元, 下降了11.4%,主要原因分析:主要是2019年执法办案补助财政拨款收入比2018年减少,导致支出也比2018年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976.89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5.59万元,增加了0.58%,主要原因分析:2019年支出了2018年结转的基本支出,导致支出比2019年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3.1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6.86%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32.73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61.3万元,减少了40.94%,主要原因分析:2019年执法办案补助财政拨款收入比2018年减少,导致支出也比2018年减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45.0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4.66%与上年对比减少142.98万元,减少了11.11%主要原因分析:2019年执法办案补助财政拨款收入比2018年减少,导致支出也比2018年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954.5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3.37%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案件侦查等相关的差旅费、办案费、办公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的其他检察院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80.9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07%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在职转退休人员、调出人员、辞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55.4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4%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类)支出54.0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2%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6.5万元,支出决算为25.61万元,完成预算96.6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8.49万元,完成预算的97.3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7.11万元,完成预算的94.8%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部门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部门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导致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8减少0.57万元,下降2.1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18万元,下降0.9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40万元,下降5.28%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公务接待费减少。因部门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导致公务接待费支出比2018年减少;另一方面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因车改后,部门制定并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导致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8.49万元,占72.22%;公务接待费支出7.11万元,占27.7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8.49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8.49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辆。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7.11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7.11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4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43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8.53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4.58万元,增加了4.41%,主要原因分析:2019年财政拨入公用经费比2018年稍有增加,因为2018年省财政厅收回我院公用经费6.57万元,导致支出2019年比2018年有所增加。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1231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971.98元,其中,流动资产313.82元,固定资产658.16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0元,其他资产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25.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32.5万元,固定资产减少7.4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971.98

313.82

658.16

487.91

0

170.25

0

0

0

0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6.6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6.6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6.6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五、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六、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七、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