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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2-08-26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富民县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富民县委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县检察工作任务。对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国案、分离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2.对富民县管辖和由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

3.依法对富民县公安局、本院的刑事诉讼和富民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提起。

4.依法对富民县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5.对富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6.依法对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痕迹、物证、人身伤亡、印文图章和财务等进行检验、鉴定、审查。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负责本院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提出本院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县委主管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负责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0.制定有关本院公工作细则和规定。

11.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12.管理本院干部;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提出任免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提请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法提请其他任免事项。

13.组织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4.组织本院精神文明、理论宣传、文化建设工作。

15.组织本院纪检监察工作。

16.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查办本院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违纪案件。

17.规划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8.负责本院的对外交流和案件协查工作。

19.组织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20.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48件197人,审查后批准逮捕123件152人;受理审查起诉281件 334人,提起公诉249件288人。其中:批准逮捕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33件41人,起诉21件23人,批准逮捕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5件51人,起诉32件48人。起诉危险驾驶、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119件119人,起诉寻衅滋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44件49人,以检察产品供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办理上级交办同级监委移送案件6件6人,其中副处级干部1人,正科级1人。持续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对1名追逃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提起公诉。

2.依法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构建行检良性互动关系,支持行政机关更好履职,共立案20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5件,环境资源领域11件,拓展领域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份,目前收到整改回函16份,整改率80%,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130余亩,清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50余吨;在多家单位协力下全县17处古村落、建筑、文物单位更换、增设消防器材,有效消除了消防安全隐患。东散公路至轿子雪山旅游专线、大营街道办事处老煤山路段道路沿线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整治和维护。

3.深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建立“一站式”综合保护中心、“扶植”工作室,从工作制度、组织保障及硬件设施上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联合公安机关一次性询问调查、提取物证,避免了再揭伤疤的“二次伤害”,目前已在保护中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5人。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我们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以及证据存疑的附条件不起诉2人,其中:与1人所在企业签订考察帮教协议,首次采用异地帮教考察模式委托镇雄县检察院协助对另外1人进行日常监督考察;与看守所开展“检所共建”,向在押未成年人捐赠图书、法治宣传短片,定期谈心谈话;发出2份《督促监护令》,督促教育缺位的监护人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引导帮助其回归正途。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未成年人纹身专项监督1次,要求经营商户签署承诺书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院领导和未检干警全员兼任法治副校长,组织法治进校园6次,检察开放日1次,让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深入“童心”,培育青少年做守法懂法先锋。

4.助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为富民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商业环境,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洗钱、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8件8人,起诉8件20人。在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中,主动作为农民工与承包方的沟通纽带,举行公开听证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5.做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围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各方面,用实打实的检察产品和检察履职满足群众美好生活新需求。聚焦群众“舌尖上”“脚底下”的安全,开展县城及下辖乡镇10个农贸市场监督检查1次,联合市检察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城农贸市场、超市售卖蔬果、肉制品,农残超标、违法添加剂情况开展抽检专项监督活动1次,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1次,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打掉使用工业松香和工业盐的非法屠宰点1个,联合县住建局、城管局开展县城内窨井盖检查1次。聚焦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支持起诉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件1件、农民工讨薪维权47件,依法办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为27名农民工讨回拖欠近三年的15万余元工资,农民工代表赠送锦旗致谢。持续做好检务公开,在12309中国检察网依法公开程序性信息432条,公开法律文书122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62条。

6.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制定《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实施办法》,务求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从严惩处的常治长效。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检察司法理念,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7件12人,不起诉13件18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5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272人,适用率88.3%,严格落实检察长包案办理首次信访工作,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包案11件,占到首次信访件的78.5%。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保障律师会见权,窗口接待律师阅卷78件次,答复程序性案件信息100余件次。聚焦民法典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电信诈骗以及禁毒等民生热点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1500余份。

7.加强刑事检察监督。提前介入33次,命案、职务犯罪案件100%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纠正违法行为,针对侦查活动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2件量刑不当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监管场所监督,向县看守所发出纠违通知书份12份。开展社区矫正专项监督,监督撤销缓刑案件2件,纠正法院交付执行不当4件,公安机关执法不当3件,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不当2件,发出检察建议1份。

8.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实现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零突破,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获法院采纳。办理民事审判、执行监督30件,目前发出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100%,执行监督案件同比上升6倍。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办理农民工讨薪维权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件,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份,建议行政机关堵塞监管漏洞、主动依法履职。对法院执行活动存在问题和行政机关执法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0份,采纳率100%。

9.加强自身检察监督。圆满完成2.0检察业务系统上线,利用2.0系统强化案件流程监控,管控好案件质量。以业务工作评价指标为核心,撰写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报告4份,召开会议3次。对2014年以来上线公开的法律文书逐份进行清查,对存有瑕疵的651份法律文书全部完成整改。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阶段重点案件评查、“两有一压”重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130余件案件进行自查、交叉评查,配合完成20件异地评查、10件提级评查。主动接受外部监督,7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组织公开听证活动3次,观摩庭审1次。

10.抓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关键少数”头雁功效,通过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检察长上党课,为抓好教育整顿打牢思想基础。运用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三项教育和党组、支部、部门组织“3+3”模式,组织开展政治轮训、警示教育会、部门集中学、革命传统教育、典型案例学习、先进事迹学习报告会等学习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治国理政》及党章党规,不断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11.抓顽疾整治,营造风清气正。查纠整改工作启动后,制定1个总方案,12个子方案。配置9个工作专班,七+N专项整治7个专班、重点案件评查1个专班、法律监督专项检查1个专班。聚焦“顽瘴痼疾”整治,落实“三个规定”、信息化建设、违规经商办企等方面问题,突出“严”的基调开展三轮自检自查,8名干警主动说明在顽瘴痼疾方面存在的10个问题,“三个规定”重大事项未及时填报2件2人

12.抓办案质效,维护司法公信。通过内外结合方式,自省与外延履职,部署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了本单位“刑事诉讼监督不到位、监督虚化、监督失守问题”专项整治,5名干警主动说明问题。对2018年以来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和“保护伞”案件进行倒查。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圆满办结中央第十巡视组交办的3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专项检查中,全面核查2019年以来的案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

13.抓建章立制,健全长效机制。统筹“当下治”与“长久立”,把查纠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制定和出台《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的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细则》等12个制度和机制,推动治建并举,全面巩固教育整顿成果,形成长效长治。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9人。其中:行政编制2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5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1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1人。

实有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10辆(在编实有车辆超过车辆编制2辆的原因是2021年已经报废车辆2辆,由于下账请示尚未批复,财务核算尚未作下账处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113.3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88.61万元,占总收入的88.80%;其他收入124.69万元,占总收入的11.20%。与上年对比减少59.80万元,下降5.10%,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1,102.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9.08万元,占总支出的78.82%;项目支出233.58万元,占总支出的21.18%;与上年对比减少213.19万元,下降16.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六是上年度我院进行了信息化建设、灯光亮化、办案区域、驻所检察室改造共支出132.56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69.08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23.53万元,下降20.46%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发放年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665.4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6.5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03.6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3.4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33.5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34万元,增长4.64%,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省财政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比上年增加20.00万元,办案业务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有所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办案业务经费支出82.00万元;业务装备经费支出57.96万元;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支出70.20万元;人民警察加班补贴专项经费支出0.85万元;服装经费支出2.57万元;扫黑除恶经费支出20.00万元。项目均按要求开展,项目经费按时兑现及支付,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8.6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9.66%。与上年对比减少76.83万元,下降7.2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2020年有上年度结转省财政厅拨我院检察业务专项资金30.00万元,在2020年度形成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18%。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案件侦查等相关的差旅费、办案费、办公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的其他检察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5.0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6%。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在职转退休人员、调出人员、辞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49.1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7%。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类)支出42.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9%。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8.70万元,支出决算为44.60万元,完成预算的91.5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0.50万元,完成预算的96.8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11万元,完成预算的59.57%。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4.16万元,下降8.5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0年2021年均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30万元,下降3.1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87万元,下降41.11%。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0.50万元,占90.79%;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占9.2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0.5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23.96万元,购置车辆2辆。我院更换购置2辆执法执勤用车,更换原因是2辆车分别为20046月、20082月购买,车辆老旧,存在安全隐患。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6.5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辆。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83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相关单位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7.6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30万元,下降3.27%,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公用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工会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681.9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25.29万元固定资产1,421.5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0.00万元,其他资产135.1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4.6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54.30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30.5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681.97 

125.29 

1421.58 

633.29 

138.85 

0 

649.44 

0 

0 

0 

135.10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3.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5.9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7.5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33.5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公开12表-公开14表)。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二级预算单位,因此“公开10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及“公开11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六、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七、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富民县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富民县委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县检察工作任务。对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国案、分离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2.对富民县管辖和由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

3.依法对富民县公安局、本院的刑事诉讼和富民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提起。

4.依法对富民县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5.对富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6.依法对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痕迹、物证、人身伤亡、印文图章和财务等进行检验、鉴定、审查。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负责本院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提出本院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县委主管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负责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0.制定有关本院公工作细则和规定。

11.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12.管理本院干部;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提出任免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提请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法提请其他任免事项。

13.组织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4.组织本院精神文明、理论宣传、文化建设工作。

15.组织本院纪检监察工作。

16.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查办本院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违纪案件。

17.规划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8.负责本院的对外交流和案件协查工作。

19.组织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20.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48件197人,审查后批准逮捕123件152人;受理审查起诉281件 334人,提起公诉249件288人。其中:批准逮捕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33件41人,起诉21件23人,批准逮捕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5件51人,起诉32件48人。起诉危险驾驶、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119件119人,起诉寻衅滋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44件49人,以检察产品供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办理上级交办同级监委移送案件6件6人,其中副处级干部1人,正科级1人。持续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对1名追逃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提起公诉。

2.依法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构建行检良性互动关系,支持行政机关更好履职,共立案20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5件,环境资源领域11件,拓展领域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份,目前收到整改回函16份,整改率80%,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130余亩,清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50余吨;在多家单位协力下全县17处古村落、建筑、文物单位更换、增设消防器材,有效消除了消防安全隐患。东散公路至轿子雪山旅游专线、大营街道办事处老煤山路段道路沿线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整治和维护。

3.深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建立“一站式”综合保护中心、“扶植”工作室,从工作制度、组织保障及硬件设施上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联合公安机关一次性询问调查、提取物证,避免了再揭伤疤的“二次伤害”,目前已在保护中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5人。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我们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以及证据存疑的附条件不起诉2人,其中:与1人所在企业签订考察帮教协议,首次采用异地帮教考察模式委托镇雄县检察院协助对另外1人进行日常监督考察;与看守所开展“检所共建”,向在押未成年人捐赠图书、法治宣传短片,定期谈心谈话;发出2份《督促监护令》,督促教育缺位的监护人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引导帮助其回归正途。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未成年人纹身专项监督1次,要求经营商户签署承诺书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院领导和未检干警全员兼任法治副校长,组织法治进校园6次,检察开放日1次,让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深入“童心”,培育青少年做守法懂法先锋。

4.助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为富民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商业环境,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洗钱、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8件8人,起诉8件20人。在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中,主动作为农民工与承包方的沟通纽带,举行公开听证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5.做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围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各方面,用实打实的检察产品和检察履职满足群众美好生活新需求。聚焦群众“舌尖上”“脚底下”的安全,开展县城及下辖乡镇10个农贸市场监督检查1次,联合市检察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城农贸市场、超市售卖蔬果、肉制品,农残超标、违法添加剂情况开展抽检专项监督活动1次,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1次,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打掉使用工业松香和工业盐的非法屠宰点1个,联合县住建局、城管局开展县城内窨井盖检查1次。聚焦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支持起诉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件1件、农民工讨薪维权47件,依法办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为27名农民工讨回拖欠近三年的15万余元工资,农民工代表赠送锦旗致谢。持续做好检务公开,在12309中国检察网依法公开程序性信息432条,公开法律文书122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62条。

6.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制定《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实施办法》,务求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从严惩处的常治长效。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检察司法理念,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7件12人,不起诉13件18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5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272人,适用率88.3%,严格落实检察长包案办理首次信访工作,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包案11件,占到首次信访件的78.5%。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保障律师会见权,窗口接待律师阅卷78件次,答复程序性案件信息100余件次。聚焦民法典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电信诈骗以及禁毒等民生热点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1500余份。

7.加强刑事检察监督。提前介入33次,命案、职务犯罪案件100%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纠正违法行为,针对侦查活动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2件量刑不当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监管场所监督,向县看守所发出纠违通知书份12份。开展社区矫正专项监督,监督撤销缓刑案件2件,纠正法院交付执行不当4件,公安机关执法不当3件,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不当2件,发出检察建议1份。

8.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实现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零突破,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获法院采纳。办理民事审判、执行监督30件,目前发出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100%,执行监督案件同比上升6倍。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办理农民工讨薪维权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件,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份,建议行政机关堵塞监管漏洞、主动依法履职。对法院执行活动存在问题和行政机关执法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0份,采纳率100%。

9.加强自身检察监督。圆满完成2.0检察业务系统上线,利用2.0系统强化案件流程监控,管控好案件质量。以业务工作评价指标为核心,撰写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报告4份,召开会议3次。对2014年以来上线公开的法律文书逐份进行清查,对存有瑕疵的651份法律文书全部完成整改。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阶段重点案件评查、“两有一压”重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130余件案件进行自查、交叉评查,配合完成20件异地评查、10件提级评查。主动接受外部监督,7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组织公开听证活动3次,观摩庭审1次。

10.抓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关键少数”头雁功效,通过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检察长上党课,为抓好教育整顿打牢思想基础。运用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三项教育和党组、支部、部门组织“3+3”模式,组织开展政治轮训、警示教育会、部门集中学、革命传统教育、典型案例学习、先进事迹学习报告会等学习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治国理政》及党章党规,不断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11.抓顽疾整治,营造风清气正。查纠整改工作启动后,制定1个总方案,12个子方案。配置9个工作专班,七+N专项整治7个专班、重点案件评查1个专班、法律监督专项检查1个专班。聚焦“顽瘴痼疾”整治,落实“三个规定”、信息化建设、违规经商办企等方面问题,突出“严”的基调开展三轮自检自查,8名干警主动说明在顽瘴痼疾方面存在的10个问题,“三个规定”重大事项未及时填报2件2人

12.抓办案质效,维护司法公信。通过内外结合方式,自省与外延履职,部署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了本单位“刑事诉讼监督不到位、监督虚化、监督失守问题”专项整治,5名干警主动说明问题。对2018年以来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和“保护伞”案件进行倒查。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圆满办结中央第十巡视组交办的3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专项检查中,全面核查2019年以来的案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

13.抓建章立制,健全长效机制。统筹“当下治”与“长久立”,把查纠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制定和出台《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的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细则》等12个制度和机制,推动治建并举,全面巩固教育整顿成果,形成长效长治。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9人。其中:行政编制2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5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1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1人。

实有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10辆(在编实有车辆超过车辆编制2辆的原因是2021年已经报废车辆2辆,由于下账请示尚未批复,财务核算尚未作下账处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113.3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88.61万元,占总收入的88.80%;其他收入124.69万元,占总收入的11.20%。与上年对比减少59.80万元,下降5.10%,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1,102.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9.08万元,占总支出的78.82%;项目支出233.58万元,占总支出的21.18%;与上年对比减少213.19万元,下降16.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六是上年度我院进行了信息化建设、灯光亮化、办案区域、驻所检察室改造共支出132.56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69.08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23.53万元,下降20.46%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发放年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665.4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6.5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03.6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3.4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33.5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34万元,增长4.64%,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省财政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比上年增加20.00万元,办案业务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有所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办案业务经费支出82.00万元;业务装备经费支出57.96万元;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支出70.20万元;人民警察加班补贴专项经费支出0.85万元;服装经费支出2.57万元;扫黑除恶经费支出20.00万元。项目均按要求开展,项目经费按时兑现及支付,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8.6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9.66%。与上年对比减少76.83万元,下降7.2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2020年有上年度结转省财政厅拨我院检察业务专项资金30.00万元,在2020年度形成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18%。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案件侦查等相关的差旅费、办案费、办公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的其他检察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5.0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6%。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在职转退休人员、调出人员、辞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49.1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7%。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类)支出42.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9%。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8.70万元,支出决算为44.60万元,完成预算的91.5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0.50万元,完成预算的96.8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11万元,完成预算的59.57%。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4.16万元,下降8.5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0年2021年均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30万元,下降3.1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87万元,下降41.11%。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0.50万元,占90.79%;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占9.2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0.5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23.96万元,购置车辆2辆。我院更换购置2辆执法执勤用车,更换原因是2辆车分别为20046月、20082月购买,车辆老旧,存在安全隐患。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6.5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辆。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83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相关单位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7.6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30万元,下降3.27%,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公用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工会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681.9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25.29万元固定资产1,421.5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0.00万元,其他资产135.1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4.6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54.30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30.5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681.97 

125.29 

1421.58 

633.29 

138.85 

0 

649.44 

0 

0 

0 

135.10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3.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5.9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7.5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33.5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公开12表-公开14表)。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二级预算单位,因此“公开10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及“公开11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六、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七、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富民县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富民县委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县检察工作任务。对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国案、分离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2.对富民县管辖和由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

3.依法对富民县公安局、本院的刑事诉讼和富民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提起。

4.依法对富民县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5.对富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6.依法对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痕迹、物证、人身伤亡、印文图章和财务等进行检验、鉴定、审查。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负责本院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提出本院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县委主管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负责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0.制定有关本院公工作细则和规定。

11.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12.管理本院干部;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提出任免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提请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法提请其他任免事项。

13.组织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4.组织本院精神文明、理论宣传、文化建设工作。

15.组织本院纪检监察工作。

16.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查办本院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违纪案件。

17.规划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8.负责本院的对外交流和案件协查工作。

19.组织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20.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48件197人,审查后批准逮捕123件152人;受理审查起诉281件 334人,提起公诉249件288人。其中:批准逮捕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33件41人,起诉21件23人,批准逮捕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5件51人,起诉32件48人。起诉危险驾驶、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119件119人,起诉寻衅滋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44件49人,以检察产品供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办理上级交办同级监委移送案件6件6人,其中副处级干部1人,正科级1人。持续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对1名追逃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提起公诉。

2.依法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构建行检良性互动关系,支持行政机关更好履职,共立案20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5件,环境资源领域11件,拓展领域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份,目前收到整改回函16份,整改率80%,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130余亩,清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50余吨;在多家单位协力下全县17处古村落、建筑、文物单位更换、增设消防器材,有效消除了消防安全隐患。东散公路至轿子雪山旅游专线、大营街道办事处老煤山路段道路沿线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整治和维护。

3.深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建立“一站式”综合保护中心、“扶植”工作室,从工作制度、组织保障及硬件设施上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联合公安机关一次性询问调查、提取物证,避免了再揭伤疤的“二次伤害”,目前已在保护中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5人。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我们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以及证据存疑的附条件不起诉2人,其中:与1人所在企业签订考察帮教协议,首次采用异地帮教考察模式委托镇雄县检察院协助对另外1人进行日常监督考察;与看守所开展“检所共建”,向在押未成年人捐赠图书、法治宣传短片,定期谈心谈话;发出2份《督促监护令》,督促教育缺位的监护人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引导帮助其回归正途。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未成年人纹身专项监督1次,要求经营商户签署承诺书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院领导和未检干警全员兼任法治副校长,组织法治进校园6次,检察开放日1次,让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深入“童心”,培育青少年做守法懂法先锋。

4.助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为富民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商业环境,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洗钱、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8件8人,起诉8件20人。在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中,主动作为农民工与承包方的沟通纽带,举行公开听证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5.做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围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各方面,用实打实的检察产品和检察履职满足群众美好生活新需求。聚焦群众“舌尖上”“脚底下”的安全,开展县城及下辖乡镇10个农贸市场监督检查1次,联合市检察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城农贸市场、超市售卖蔬果、肉制品,农残超标、违法添加剂情况开展抽检专项监督活动1次,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1次,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打掉使用工业松香和工业盐的非法屠宰点1个,联合县住建局、城管局开展县城内窨井盖检查1次。聚焦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支持起诉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件1件、农民工讨薪维权47件,依法办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为27名农民工讨回拖欠近三年的15万余元工资,农民工代表赠送锦旗致谢。持续做好检务公开,在12309中国检察网依法公开程序性信息432条,公开法律文书122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62条。

6.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制定《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实施办法》,务求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从严惩处的常治长效。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检察司法理念,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7件12人,不起诉13件18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5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272人,适用率88.3%,严格落实检察长包案办理首次信访工作,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包案11件,占到首次信访件的78.5%。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保障律师会见权,窗口接待律师阅卷78件次,答复程序性案件信息100余件次。聚焦民法典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电信诈骗以及禁毒等民生热点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1500余份。

7.加强刑事检察监督。提前介入33次,命案、职务犯罪案件100%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纠正违法行为,针对侦查活动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2件量刑不当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监管场所监督,向县看守所发出纠违通知书份12份。开展社区矫正专项监督,监督撤销缓刑案件2件,纠正法院交付执行不当4件,公安机关执法不当3件,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不当2件,发出检察建议1份。

8.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实现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零突破,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获法院采纳。办理民事审判、执行监督30件,目前发出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100%,执行监督案件同比上升6倍。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办理农民工讨薪维权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件,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份,建议行政机关堵塞监管漏洞、主动依法履职。对法院执行活动存在问题和行政机关执法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0份,采纳率100%。

9.加强自身检察监督。圆满完成2.0检察业务系统上线,利用2.0系统强化案件流程监控,管控好案件质量。以业务工作评价指标为核心,撰写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报告4份,召开会议3次。对2014年以来上线公开的法律文书逐份进行清查,对存有瑕疵的651份法律文书全部完成整改。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阶段重点案件评查、“两有一压”重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130余件案件进行自查、交叉评查,配合完成20件异地评查、10件提级评查。主动接受外部监督,7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组织公开听证活动3次,观摩庭审1次。

10.抓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关键少数”头雁功效,通过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检察长上党课,为抓好教育整顿打牢思想基础。运用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三项教育和党组、支部、部门组织“3+3”模式,组织开展政治轮训、警示教育会、部门集中学、革命传统教育、典型案例学习、先进事迹学习报告会等学习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治国理政》及党章党规,不断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11.抓顽疾整治,营造风清气正。查纠整改工作启动后,制定1个总方案,12个子方案。配置9个工作专班,七+N专项整治7个专班、重点案件评查1个专班、法律监督专项检查1个专班。聚焦“顽瘴痼疾”整治,落实“三个规定”、信息化建设、违规经商办企等方面问题,突出“严”的基调开展三轮自检自查,8名干警主动说明在顽瘴痼疾方面存在的10个问题,“三个规定”重大事项未及时填报2件2人

12.抓办案质效,维护司法公信。通过内外结合方式,自省与外延履职,部署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了本单位“刑事诉讼监督不到位、监督虚化、监督失守问题”专项整治,5名干警主动说明问题。对2018年以来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和“保护伞”案件进行倒查。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圆满办结中央第十巡视组交办的3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专项检查中,全面核查2019年以来的案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

13.抓建章立制,健全长效机制。统筹“当下治”与“长久立”,把查纠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制定和出台《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的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细则》等12个制度和机制,推动治建并举,全面巩固教育整顿成果,形成长效长治。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9人。其中:行政编制2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5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1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1人。

实有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10辆(在编实有车辆超过车辆编制2辆的原因是2021年已经报废车辆2辆,由于下账请示尚未批复,财务核算尚未作下账处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113.3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88.61万元,占总收入的88.80%;其他收入124.69万元,占总收入的11.20%。与上年对比减少59.80万元,下降5.10%,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1,102.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9.08万元,占总支出的78.82%;项目支出233.58万元,占总支出的21.18%;与上年对比减少213.19万元,下降16.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六是上年度我院进行了信息化建设、灯光亮化、办案区域、驻所检察室改造共支出132.56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69.08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23.53万元,下降20.46%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发放年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665.4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6.5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03.6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3.4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33.5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34万元,增长4.64%,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省财政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比上年增加20.00万元,办案业务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有所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办案业务经费支出82.00万元;业务装备经费支出57.96万元;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支出70.20万元;人民警察加班补贴专项经费支出0.85万元;服装经费支出2.57万元;扫黑除恶经费支出20.00万元。项目均按要求开展,项目经费按时兑现及支付,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8.6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9.66%。与上年对比减少76.83万元,下降7.2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2020年有上年度结转省财政厅拨我院检察业务专项资金30.00万元,在2020年度形成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18%。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案件侦查等相关的差旅费、办案费、办公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的其他检察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5.0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6%。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在职转退休人员、调出人员、辞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49.1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7%。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类)支出42.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9%。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8.70万元,支出决算为44.60万元,完成预算的91.5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0.50万元,完成预算的96.8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11万元,完成预算的59.57%。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4.16万元,下降8.5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0年2021年均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30万元,下降3.1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87万元,下降41.11%。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0.50万元,占90.79%;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占9.2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0.5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23.96万元,购置车辆2辆。我院更换购置2辆执法执勤用车,更换原因是2辆车分别为20046月、20082月购买,车辆老旧,存在安全隐患。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6.5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辆。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83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相关单位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7.6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30万元,下降3.27%,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公用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工会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681.9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25.29万元固定资产1,421.5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0.00万元,其他资产135.1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4.6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54.30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30.5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681.97 

125.29 

1421.58 

633.29 

138.85 

0 

649.44 

0 

0 

0 

135.10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3.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5.9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7.5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33.5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公开12表-公开14表)。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二级预算单位,因此“公开10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及“公开11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六、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七、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富民县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富民县委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县检察工作任务。对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国案、分离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2.对富民县管辖和由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

3.依法对富民县公安局、本院的刑事诉讼和富民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提起。

4.依法对富民县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5.对富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6.依法对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痕迹、物证、人身伤亡、印文图章和财务等进行检验、鉴定、审查。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负责本院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提出本院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县委主管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负责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0.制定有关本院公工作细则和规定。

11.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12.管理本院干部;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提出任免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提请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法提请其他任免事项。

13.组织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4.组织本院精神文明、理论宣传、文化建设工作。

15.组织本院纪检监察工作。

16.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查办本院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违纪案件。

17.规划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8.负责本院的对外交流和案件协查工作。

19.组织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20.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48件197人,审查后批准逮捕123件152人;受理审查起诉281件 334人,提起公诉249件288人。其中:批准逮捕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33件41人,起诉21件23人,批准逮捕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5件51人,起诉32件48人。起诉危险驾驶、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119件119人,起诉寻衅滋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44件49人,以检察产品供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办理上级交办同级监委移送案件6件6人,其中副处级干部1人,正科级1人。持续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对1名追逃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提起公诉。

2.依法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构建行检良性互动关系,支持行政机关更好履职,共立案20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5件,环境资源领域11件,拓展领域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份,目前收到整改回函16份,整改率80%,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130余亩,清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50余吨;在多家单位协力下全县17处古村落、建筑、文物单位更换、增设消防器材,有效消除了消防安全隐患。东散公路至轿子雪山旅游专线、大营街道办事处老煤山路段道路沿线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整治和维护。

3.深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建立“一站式”综合保护中心、“扶植”工作室,从工作制度、组织保障及硬件设施上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联合公安机关一次性询问调查、提取物证,避免了再揭伤疤的“二次伤害”,目前已在保护中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5人。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我们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以及证据存疑的附条件不起诉2人,其中:与1人所在企业签订考察帮教协议,首次采用异地帮教考察模式委托镇雄县检察院协助对另外1人进行日常监督考察;与看守所开展“检所共建”,向在押未成年人捐赠图书、法治宣传短片,定期谈心谈话;发出2份《督促监护令》,督促教育缺位的监护人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引导帮助其回归正途。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未成年人纹身专项监督1次,要求经营商户签署承诺书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院领导和未检干警全员兼任法治副校长,组织法治进校园6次,检察开放日1次,让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深入“童心”,培育青少年做守法懂法先锋。

4.助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为富民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商业环境,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洗钱、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8件8人,起诉8件20人。在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中,主动作为农民工与承包方的沟通纽带,举行公开听证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5.做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围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各方面,用实打实的检察产品和检察履职满足群众美好生活新需求。聚焦群众“舌尖上”“脚底下”的安全,开展县城及下辖乡镇10个农贸市场监督检查1次,联合市检察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城农贸市场、超市售卖蔬果、肉制品,农残超标、违法添加剂情况开展抽检专项监督活动1次,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1次,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打掉使用工业松香和工业盐的非法屠宰点1个,联合县住建局、城管局开展县城内窨井盖检查1次。聚焦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支持起诉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件1件、农民工讨薪维权47件,依法办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为27名农民工讨回拖欠近三年的15万余元工资,农民工代表赠送锦旗致谢。持续做好检务公开,在12309中国检察网依法公开程序性信息432条,公开法律文书122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62条。

6.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制定《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实施办法》,务求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从严惩处的常治长效。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检察司法理念,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7件12人,不起诉13件18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5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272人,适用率88.3%,严格落实检察长包案办理首次信访工作,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包案11件,占到首次信访件的78.5%。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保障律师会见权,窗口接待律师阅卷78件次,答复程序性案件信息100余件次。聚焦民法典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电信诈骗以及禁毒等民生热点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1500余份。

7.加强刑事检察监督。提前介入33次,命案、职务犯罪案件100%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纠正违法行为,针对侦查活动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2件量刑不当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监管场所监督,向县看守所发出纠违通知书份12份。开展社区矫正专项监督,监督撤销缓刑案件2件,纠正法院交付执行不当4件,公安机关执法不当3件,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不当2件,发出检察建议1份。

8.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实现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零突破,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获法院采纳。办理民事审判、执行监督30件,目前发出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100%,执行监督案件同比上升6倍。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办理农民工讨薪维权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件,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份,建议行政机关堵塞监管漏洞、主动依法履职。对法院执行活动存在问题和行政机关执法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0份,采纳率100%。

9.加强自身检察监督。圆满完成2.0检察业务系统上线,利用2.0系统强化案件流程监控,管控好案件质量。以业务工作评价指标为核心,撰写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报告4份,召开会议3次。对2014年以来上线公开的法律文书逐份进行清查,对存有瑕疵的651份法律文书全部完成整改。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阶段重点案件评查、“两有一压”重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130余件案件进行自查、交叉评查,配合完成20件异地评查、10件提级评查。主动接受外部监督,7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组织公开听证活动3次,观摩庭审1次。

10.抓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关键少数”头雁功效,通过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检察长上党课,为抓好教育整顿打牢思想基础。运用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三项教育和党组、支部、部门组织“3+3”模式,组织开展政治轮训、警示教育会、部门集中学、革命传统教育、典型案例学习、先进事迹学习报告会等学习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治国理政》及党章党规,不断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11.抓顽疾整治,营造风清气正。查纠整改工作启动后,制定1个总方案,12个子方案。配置9个工作专班,七+N专项整治7个专班、重点案件评查1个专班、法律监督专项检查1个专班。聚焦“顽瘴痼疾”整治,落实“三个规定”、信息化建设、违规经商办企等方面问题,突出“严”的基调开展三轮自检自查,8名干警主动说明在顽瘴痼疾方面存在的10个问题,“三个规定”重大事项未及时填报2件2人

12.抓办案质效,维护司法公信。通过内外结合方式,自省与外延履职,部署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了本单位“刑事诉讼监督不到位、监督虚化、监督失守问题”专项整治,5名干警主动说明问题。对2018年以来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和“保护伞”案件进行倒查。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圆满办结中央第十巡视组交办的3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专项检查中,全面核查2019年以来的案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

13.抓建章立制,健全长效机制。统筹“当下治”与“长久立”,把查纠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制定和出台《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的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细则》等12个制度和机制,推动治建并举,全面巩固教育整顿成果,形成长效长治。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9人。其中:行政编制2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5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1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1人。

实有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10辆(在编实有车辆超过车辆编制2辆的原因是2021年已经报废车辆2辆,由于下账请示尚未批复,财务核算尚未作下账处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113.3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88.61万元,占总收入的88.80%;其他收入124.69万元,占总收入的11.20%。与上年对比减少59.80万元,下降5.10%,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1,102.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9.08万元,占总支出的78.82%;项目支出233.58万元,占总支出的21.18%;与上年对比减少213.19万元,下降16.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六是上年度我院进行了信息化建设、灯光亮化、办案区域、驻所检察室改造共支出132.56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69.08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23.53万元,下降20.46%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发放年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665.4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6.5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03.6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3.4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33.5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34万元,增长4.64%,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省财政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比上年增加20.00万元,办案业务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有所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办案业务经费支出82.00万元;业务装备经费支出57.96万元;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支出70.20万元;人民警察加班补贴专项经费支出0.85万元;服装经费支出2.57万元;扫黑除恶经费支出20.00万元。项目均按要求开展,项目经费按时兑现及支付,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8.6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9.66%。与上年对比减少76.83万元,下降7.2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2020年有上年度结转省财政厅拨我院检察业务专项资金30.00万元,在2020年度形成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18%。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案件侦查等相关的差旅费、办案费、办公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的其他检察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5.0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6%。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在职转退休人员、调出人员、辞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49.1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7%。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类)支出42.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9%。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8.70万元,支出决算为44.60万元,完成预算的91.5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0.50万元,完成预算的96.8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11万元,完成预算的59.57%。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4.16万元,下降8.5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0年2021年均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30万元,下降3.1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87万元,下降41.11%。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0.50万元,占90.79%;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占9.2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0.5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23.96万元,购置车辆2辆。我院更换购置2辆执法执勤用车,更换原因是2辆车分别为20046月、20082月购买,车辆老旧,存在安全隐患。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6.5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辆。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83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相关单位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7.6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30万元,下降3.27%,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公用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工会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681.9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25.29万元固定资产1,421.5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0.00万元,其他资产135.1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4.6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54.30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30.5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681.97 

125.29 

1421.58 

633.29 

138.85 

0 

649.44 

0 

0 

0 

135.10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3.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5.9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7.5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33.5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公开12表-公开14表)。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二级预算单位,因此“公开10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及“公开11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六、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七、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富民县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富民县委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县检察工作任务。对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国案、分离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2.对富民县管辖和由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

3.依法对富民县公安局、本院的刑事诉讼和富民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提起。

4.依法对富民县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5.对富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6.依法对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痕迹、物证、人身伤亡、印文图章和财务等进行检验、鉴定、审查。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负责本院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提出本院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县委主管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负责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0.制定有关本院公工作细则和规定。

11.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12.管理本院干部;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提出任免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提请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法提请其他任免事项。

13.组织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4.组织本院精神文明、理论宣传、文化建设工作。

15.组织本院纪检监察工作。

16.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查办本院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违纪案件。

17.规划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8.负责本院的对外交流和案件协查工作。

19.组织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20.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48件197人,审查后批准逮捕123件152人;受理审查起诉281件 334人,提起公诉249件288人。其中:批准逮捕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33件41人,起诉21件23人,批准逮捕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5件51人,起诉32件48人。起诉危险驾驶、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119件119人,起诉寻衅滋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44件49人,以检察产品供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办理上级交办同级监委移送案件6件6人,其中副处级干部1人,正科级1人。持续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对1名追逃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提起公诉。

2.依法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构建行检良性互动关系,支持行政机关更好履职,共立案20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5件,环境资源领域11件,拓展领域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份,目前收到整改回函16份,整改率80%,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130余亩,清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50余吨;在多家单位协力下全县17处古村落、建筑、文物单位更换、增设消防器材,有效消除了消防安全隐患。东散公路至轿子雪山旅游专线、大营街道办事处老煤山路段道路沿线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整治和维护。

3.深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建立“一站式”综合保护中心、“扶植”工作室,从工作制度、组织保障及硬件设施上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联合公安机关一次性询问调查、提取物证,避免了再揭伤疤的“二次伤害”,目前已在保护中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5人。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我们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以及证据存疑的附条件不起诉2人,其中:与1人所在企业签订考察帮教协议,首次采用异地帮教考察模式委托镇雄县检察院协助对另外1人进行日常监督考察;与看守所开展“检所共建”,向在押未成年人捐赠图书、法治宣传短片,定期谈心谈话;发出2份《督促监护令》,督促教育缺位的监护人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引导帮助其回归正途。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未成年人纹身专项监督1次,要求经营商户签署承诺书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院领导和未检干警全员兼任法治副校长,组织法治进校园6次,检察开放日1次,让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深入“童心”,培育青少年做守法懂法先锋。

4.助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为富民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商业环境,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洗钱、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8件8人,起诉8件20人。在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中,主动作为农民工与承包方的沟通纽带,举行公开听证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5.做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围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各方面,用实打实的检察产品和检察履职满足群众美好生活新需求。聚焦群众“舌尖上”“脚底下”的安全,开展县城及下辖乡镇10个农贸市场监督检查1次,联合市检察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城农贸市场、超市售卖蔬果、肉制品,农残超标、违法添加剂情况开展抽检专项监督活动1次,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1次,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打掉使用工业松香和工业盐的非法屠宰点1个,联合县住建局、城管局开展县城内窨井盖检查1次。聚焦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支持起诉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件1件、农民工讨薪维权47件,依法办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为27名农民工讨回拖欠近三年的15万余元工资,农民工代表赠送锦旗致谢。持续做好检务公开,在12309中国检察网依法公开程序性信息432条,公开法律文书122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62条。

6.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制定《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实施办法》,务求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从严惩处的常治长效。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检察司法理念,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7件12人,不起诉13件18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5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272人,适用率88.3%,严格落实检察长包案办理首次信访工作,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包案11件,占到首次信访件的78.5%。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保障律师会见权,窗口接待律师阅卷78件次,答复程序性案件信息100余件次。聚焦民法典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电信诈骗以及禁毒等民生热点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1500余份。

7.加强刑事检察监督。提前介入33次,命案、职务犯罪案件100%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纠正违法行为,针对侦查活动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2件量刑不当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监管场所监督,向县看守所发出纠违通知书份12份。开展社区矫正专项监督,监督撤销缓刑案件2件,纠正法院交付执行不当4件,公安机关执法不当3件,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不当2件,发出检察建议1份。

8.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实现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零突破,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获法院采纳。办理民事审判、执行监督30件,目前发出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100%,执行监督案件同比上升6倍。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办理农民工讨薪维权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件,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份,建议行政机关堵塞监管漏洞、主动依法履职。对法院执行活动存在问题和行政机关执法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0份,采纳率100%。

9.加强自身检察监督。圆满完成2.0检察业务系统上线,利用2.0系统强化案件流程监控,管控好案件质量。以业务工作评价指标为核心,撰写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报告4份,召开会议3次。对2014年以来上线公开的法律文书逐份进行清查,对存有瑕疵的651份法律文书全部完成整改。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阶段重点案件评查、“两有一压”重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130余件案件进行自查、交叉评查,配合完成20件异地评查、10件提级评查。主动接受外部监督,7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组织公开听证活动3次,观摩庭审1次。

10.抓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关键少数”头雁功效,通过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检察长上党课,为抓好教育整顿打牢思想基础。运用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三项教育和党组、支部、部门组织“3+3”模式,组织开展政治轮训、警示教育会、部门集中学、革命传统教育、典型案例学习、先进事迹学习报告会等学习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治国理政》及党章党规,不断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11.抓顽疾整治,营造风清气正。查纠整改工作启动后,制定1个总方案,12个子方案。配置9个工作专班,七+N专项整治7个专班、重点案件评查1个专班、法律监督专项检查1个专班。聚焦“顽瘴痼疾”整治,落实“三个规定”、信息化建设、违规经商办企等方面问题,突出“严”的基调开展三轮自检自查,8名干警主动说明在顽瘴痼疾方面存在的10个问题,“三个规定”重大事项未及时填报2件2人

12.抓办案质效,维护司法公信。通过内外结合方式,自省与外延履职,部署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了本单位“刑事诉讼监督不到位、监督虚化、监督失守问题”专项整治,5名干警主动说明问题。对2018年以来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和“保护伞”案件进行倒查。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圆满办结中央第十巡视组交办的3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专项检查中,全面核查2019年以来的案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

13.抓建章立制,健全长效机制。统筹“当下治”与“长久立”,把查纠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制定和出台《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的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细则》等12个制度和机制,推动治建并举,全面巩固教育整顿成果,形成长效长治。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9人。其中:行政编制2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5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1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1人。

实有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10辆(在编实有车辆超过车辆编制2辆的原因是2021年已经报废车辆2辆,由于下账请示尚未批复,财务核算尚未作下账处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113.3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88.61万元,占总收入的88.80%;其他收入124.69万元,占总收入的11.20%。与上年对比减少59.80万元,下降5.10%,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1,102.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9.08万元,占总支出的78.82%;项目支出233.58万元,占总支出的21.18%;与上年对比减少213.19万元,下降16.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六是上年度我院进行了信息化建设、灯光亮化、办案区域、驻所检察室改造共支出132.56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69.08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23.53万元,下降20.46%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发放年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665.4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6.5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03.6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3.4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33.5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34万元,增长4.64%,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省财政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比上年增加20.00万元,办案业务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有所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办案业务经费支出82.00万元;业务装备经费支出57.96万元;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支出70.20万元;人民警察加班补贴专项经费支出0.85万元;服装经费支出2.57万元;扫黑除恶经费支出20.00万元。项目均按要求开展,项目经费按时兑现及支付,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8.6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9.66%。与上年对比减少76.83万元,下降7.2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2020年有上年度结转省财政厅拨我院检察业务专项资金30.00万元,在2020年度形成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18%。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案件侦查等相关的差旅费、办案费、办公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的其他检察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5.0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6%。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在职转退休人员、调出人员、辞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49.1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7%。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类)支出42.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9%。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8.70万元,支出决算为44.60万元,完成预算的91.5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0.50万元,完成预算的96.8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11万元,完成预算的59.57%。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4.16万元,下降8.5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0年2021年均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30万元,下降3.1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87万元,下降41.11%。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0.50万元,占90.79%;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占9.2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0.5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23.96万元,购置车辆2辆。我院更换购置2辆执法执勤用车,更换原因是2辆车分别为20046月、20082月购买,车辆老旧,存在安全隐患。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6.5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辆。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83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相关单位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7.6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30万元,下降3.27%,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公用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工会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681.9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25.29万元固定资产1,421.5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0.00万元,其他资产135.1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4.6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54.30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30.5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681.97 

125.29 

1421.58 

633.29 

138.85 

0 

649.44 

0 

0 

0 

135.10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3.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5.9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7.5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33.5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公开12表-公开14表)。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二级预算单位,因此“公开10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及“公开11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六、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七、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富民县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富民县委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县检察工作任务。对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国案、分离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2.对富民县管辖和由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

3.依法对富民县公安局、本院的刑事诉讼和富民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提起。

4.依法对富民县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5.对富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6.依法对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痕迹、物证、人身伤亡、印文图章和财务等进行检验、鉴定、审查。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负责本院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提出本院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县委主管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负责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0.制定有关本院公工作细则和规定。

11.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12.管理本院干部;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提出任免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提请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法提请其他任免事项。

13.组织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4.组织本院精神文明、理论宣传、文化建设工作。

15.组织本院纪检监察工作。

16.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查办本院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违纪案件。

17.规划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8.负责本院的对外交流和案件协查工作。

19.组织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20.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48件197人,审查后批准逮捕123件152人;受理审查起诉281件 334人,提起公诉249件288人。其中:批准逮捕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33件41人,起诉21件23人,批准逮捕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5件51人,起诉32件48人。起诉危险驾驶、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119件119人,起诉寻衅滋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44件49人,以检察产品供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办理上级交办同级监委移送案件6件6人,其中副处级干部1人,正科级1人。持续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对1名追逃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提起公诉。

2.依法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构建行检良性互动关系,支持行政机关更好履职,共立案20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5件,环境资源领域11件,拓展领域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份,目前收到整改回函16份,整改率80%,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130余亩,清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50余吨;在多家单位协力下全县17处古村落、建筑、文物单位更换、增设消防器材,有效消除了消防安全隐患。东散公路至轿子雪山旅游专线、大营街道办事处老煤山路段道路沿线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整治和维护。

3.深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建立“一站式”综合保护中心、“扶植”工作室,从工作制度、组织保障及硬件设施上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联合公安机关一次性询问调查、提取物证,避免了再揭伤疤的“二次伤害”,目前已在保护中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5人。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我们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以及证据存疑的附条件不起诉2人,其中:与1人所在企业签订考察帮教协议,首次采用异地帮教考察模式委托镇雄县检察院协助对另外1人进行日常监督考察;与看守所开展“检所共建”,向在押未成年人捐赠图书、法治宣传短片,定期谈心谈话;发出2份《督促监护令》,督促教育缺位的监护人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引导帮助其回归正途。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未成年人纹身专项监督1次,要求经营商户签署承诺书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院领导和未检干警全员兼任法治副校长,组织法治进校园6次,检察开放日1次,让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深入“童心”,培育青少年做守法懂法先锋。

4.助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为富民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商业环境,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洗钱、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8件8人,起诉8件20人。在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中,主动作为农民工与承包方的沟通纽带,举行公开听证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5.做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围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各方面,用实打实的检察产品和检察履职满足群众美好生活新需求。聚焦群众“舌尖上”“脚底下”的安全,开展县城及下辖乡镇10个农贸市场监督检查1次,联合市检察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城农贸市场、超市售卖蔬果、肉制品,农残超标、违法添加剂情况开展抽检专项监督活动1次,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1次,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打掉使用工业松香和工业盐的非法屠宰点1个,联合县住建局、城管局开展县城内窨井盖检查1次。聚焦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支持起诉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件1件、农民工讨薪维权47件,依法办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为27名农民工讨回拖欠近三年的15万余元工资,农民工代表赠送锦旗致谢。持续做好检务公开,在12309中国检察网依法公开程序性信息432条,公开法律文书122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62条。

6.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制定《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实施办法》,务求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从严惩处的常治长效。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检察司法理念,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7件12人,不起诉13件18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5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272人,适用率88.3%,严格落实检察长包案办理首次信访工作,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包案11件,占到首次信访件的78.5%。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保障律师会见权,窗口接待律师阅卷78件次,答复程序性案件信息100余件次。聚焦民法典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电信诈骗以及禁毒等民生热点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1500余份。

7.加强刑事检察监督。提前介入33次,命案、职务犯罪案件100%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纠正违法行为,针对侦查活动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2件量刑不当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监管场所监督,向县看守所发出纠违通知书份12份。开展社区矫正专项监督,监督撤销缓刑案件2件,纠正法院交付执行不当4件,公安机关执法不当3件,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不当2件,发出检察建议1份。

8.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实现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零突破,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获法院采纳。办理民事审判、执行监督30件,目前发出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100%,执行监督案件同比上升6倍。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办理农民工讨薪维权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件,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份,建议行政机关堵塞监管漏洞、主动依法履职。对法院执行活动存在问题和行政机关执法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0份,采纳率100%。

9.加强自身检察监督。圆满完成2.0检察业务系统上线,利用2.0系统强化案件流程监控,管控好案件质量。以业务工作评价指标为核心,撰写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报告4份,召开会议3次。对2014年以来上线公开的法律文书逐份进行清查,对存有瑕疵的651份法律文书全部完成整改。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阶段重点案件评查、“两有一压”重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130余件案件进行自查、交叉评查,配合完成20件异地评查、10件提级评查。主动接受外部监督,7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组织公开听证活动3次,观摩庭审1次。

10.抓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关键少数”头雁功效,通过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检察长上党课,为抓好教育整顿打牢思想基础。运用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三项教育和党组、支部、部门组织“3+3”模式,组织开展政治轮训、警示教育会、部门集中学、革命传统教育、典型案例学习、先进事迹学习报告会等学习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治国理政》及党章党规,不断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11.抓顽疾整治,营造风清气正。查纠整改工作启动后,制定1个总方案,12个子方案。配置9个工作专班,七+N专项整治7个专班、重点案件评查1个专班、法律监督专项检查1个专班。聚焦“顽瘴痼疾”整治,落实“三个规定”、信息化建设、违规经商办企等方面问题,突出“严”的基调开展三轮自检自查,8名干警主动说明在顽瘴痼疾方面存在的10个问题,“三个规定”重大事项未及时填报2件2人

12.抓办案质效,维护司法公信。通过内外结合方式,自省与外延履职,部署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了本单位“刑事诉讼监督不到位、监督虚化、监督失守问题”专项整治,5名干警主动说明问题。对2018年以来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和“保护伞”案件进行倒查。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圆满办结中央第十巡视组交办的3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专项检查中,全面核查2019年以来的案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

13.抓建章立制,健全长效机制。统筹“当下治”与“长久立”,把查纠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制定和出台《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的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细则》等12个制度和机制,推动治建并举,全面巩固教育整顿成果,形成长效长治。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9人。其中:行政编制2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5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1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1人。

实有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10辆(在编实有车辆超过车辆编制2辆的原因是2021年已经报废车辆2辆,由于下账请示尚未批复,财务核算尚未作下账处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113.3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88.61万元,占总收入的88.80%;其他收入124.69万元,占总收入的11.20%。与上年对比减少59.80万元,下降5.10%,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1,102.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9.08万元,占总支出的78.82%;项目支出233.58万元,占总支出的21.18%;与上年对比减少213.19万元,下降16.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六是上年度我院进行了信息化建设、灯光亮化、办案区域、驻所检察室改造共支出132.56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69.08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23.53万元,下降20.46%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发放年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665.4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6.5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03.6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3.4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33.5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34万元,增长4.64%,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省财政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比上年增加20.00万元,办案业务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有所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办案业务经费支出82.00万元;业务装备经费支出57.96万元;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支出70.20万元;人民警察加班补贴专项经费支出0.85万元;服装经费支出2.57万元;扫黑除恶经费支出20.00万元。项目均按要求开展,项目经费按时兑现及支付,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8.6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9.66%。与上年对比减少76.83万元,下降7.2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2020年有上年度结转省财政厅拨我院检察业务专项资金30.00万元,在2020年度形成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18%。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案件侦查等相关的差旅费、办案费、办公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的其他检察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5.0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6%。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在职转退休人员、调出人员、辞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49.1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7%。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类)支出42.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9%。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8.70万元,支出决算为44.60万元,完成预算的91.5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0.50万元,完成预算的96.8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11万元,完成预算的59.57%。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4.16万元,下降8.5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0年2021年均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30万元,下降3.1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87万元,下降41.11%。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0.50万元,占90.79%;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占9.2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0.5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23.96万元,购置车辆2辆。我院更换购置2辆执法执勤用车,更换原因是2辆车分别为20046月、20082月购买,车辆老旧,存在安全隐患。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6.5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辆。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83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相关单位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7.6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30万元,下降3.27%,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公用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工会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681.9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25.29万元固定资产1,421.5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0.00万元,其他资产135.1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4.6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54.30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30.5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681.97 

125.29 

1421.58 

633.29 

138.85 

0 

649.44 

0 

0 

0 

135.10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3.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5.9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7.5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33.5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公开12表-公开14表)。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二级预算单位,因此“公开10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及“公开11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六、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七、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富民县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富民县委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县检察工作任务。对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国案、分离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2.对富民县管辖和由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

3.依法对富民县公安局、本院的刑事诉讼和富民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提起。

4.依法对富民县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5.对富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6.依法对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痕迹、物证、人身伤亡、印文图章和财务等进行检验、鉴定、审查。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负责本院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提出本院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县委主管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负责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0.制定有关本院公工作细则和规定。

11.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12.管理本院干部;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提出任免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提请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法提请其他任免事项。

13.组织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4.组织本院精神文明、理论宣传、文化建设工作。

15.组织本院纪检监察工作。

16.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查办本院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违纪案件。

17.规划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8.负责本院的对外交流和案件协查工作。

19.组织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20.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48件197人,审查后批准逮捕123件152人;受理审查起诉281件 334人,提起公诉249件288人。其中:批准逮捕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33件41人,起诉21件23人,批准逮捕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5件51人,起诉32件48人。起诉危险驾驶、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119件119人,起诉寻衅滋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44件49人,以检察产品供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办理上级交办同级监委移送案件6件6人,其中副处级干部1人,正科级1人。持续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对1名追逃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提起公诉。

2.依法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构建行检良性互动关系,支持行政机关更好履职,共立案20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5件,环境资源领域11件,拓展领域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份,目前收到整改回函16份,整改率80%,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130余亩,清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50余吨;在多家单位协力下全县17处古村落、建筑、文物单位更换、增设消防器材,有效消除了消防安全隐患。东散公路至轿子雪山旅游专线、大营街道办事处老煤山路段道路沿线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整治和维护。

3.深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建立“一站式”综合保护中心、“扶植”工作室,从工作制度、组织保障及硬件设施上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联合公安机关一次性询问调查、提取物证,避免了再揭伤疤的“二次伤害”,目前已在保护中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5人。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我们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以及证据存疑的附条件不起诉2人,其中:与1人所在企业签订考察帮教协议,首次采用异地帮教考察模式委托镇雄县检察院协助对另外1人进行日常监督考察;与看守所开展“检所共建”,向在押未成年人捐赠图书、法治宣传短片,定期谈心谈话;发出2份《督促监护令》,督促教育缺位的监护人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引导帮助其回归正途。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未成年人纹身专项监督1次,要求经营商户签署承诺书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院领导和未检干警全员兼任法治副校长,组织法治进校园6次,检察开放日1次,让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深入“童心”,培育青少年做守法懂法先锋。

4.助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为富民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商业环境,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洗钱、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8件8人,起诉8件20人。在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中,主动作为农民工与承包方的沟通纽带,举行公开听证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5.做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围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各方面,用实打实的检察产品和检察履职满足群众美好生活新需求。聚焦群众“舌尖上”“脚底下”的安全,开展县城及下辖乡镇10个农贸市场监督检查1次,联合市检察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城农贸市场、超市售卖蔬果、肉制品,农残超标、违法添加剂情况开展抽检专项监督活动1次,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1次,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打掉使用工业松香和工业盐的非法屠宰点1个,联合县住建局、城管局开展县城内窨井盖检查1次。聚焦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支持起诉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件1件、农民工讨薪维权47件,依法办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为27名农民工讨回拖欠近三年的15万余元工资,农民工代表赠送锦旗致谢。持续做好检务公开,在12309中国检察网依法公开程序性信息432条,公开法律文书122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62条。

6.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制定《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实施办法》,务求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从严惩处的常治长效。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检察司法理念,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7件12人,不起诉13件18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5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272人,适用率88.3%,严格落实检察长包案办理首次信访工作,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包案11件,占到首次信访件的78.5%。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保障律师会见权,窗口接待律师阅卷78件次,答复程序性案件信息100余件次。聚焦民法典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电信诈骗以及禁毒等民生热点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1500余份。

7.加强刑事检察监督。提前介入33次,命案、职务犯罪案件100%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纠正违法行为,针对侦查活动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2件量刑不当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监管场所监督,向县看守所发出纠违通知书份12份。开展社区矫正专项监督,监督撤销缓刑案件2件,纠正法院交付执行不当4件,公安机关执法不当3件,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不当2件,发出检察建议1份。

8.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实现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零突破,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获法院采纳。办理民事审判、执行监督30件,目前发出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100%,执行监督案件同比上升6倍。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办理农民工讨薪维权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件,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份,建议行政机关堵塞监管漏洞、主动依法履职。对法院执行活动存在问题和行政机关执法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0份,采纳率100%。

9.加强自身检察监督。圆满完成2.0检察业务系统上线,利用2.0系统强化案件流程监控,管控好案件质量。以业务工作评价指标为核心,撰写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报告4份,召开会议3次。对2014年以来上线公开的法律文书逐份进行清查,对存有瑕疵的651份法律文书全部完成整改。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阶段重点案件评查、“两有一压”重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130余件案件进行自查、交叉评查,配合完成20件异地评查、10件提级评查。主动接受外部监督,7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组织公开听证活动3次,观摩庭审1次。

10.抓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关键少数”头雁功效,通过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检察长上党课,为抓好教育整顿打牢思想基础。运用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三项教育和党组、支部、部门组织“3+3”模式,组织开展政治轮训、警示教育会、部门集中学、革命传统教育、典型案例学习、先进事迹学习报告会等学习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治国理政》及党章党规,不断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11.抓顽疾整治,营造风清气正。查纠整改工作启动后,制定1个总方案,12个子方案。配置9个工作专班,七+N专项整治7个专班、重点案件评查1个专班、法律监督专项检查1个专班。聚焦“顽瘴痼疾”整治,落实“三个规定”、信息化建设、违规经商办企等方面问题,突出“严”的基调开展三轮自检自查,8名干警主动说明在顽瘴痼疾方面存在的10个问题,“三个规定”重大事项未及时填报2件2人

12.抓办案质效,维护司法公信。通过内外结合方式,自省与外延履职,部署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了本单位“刑事诉讼监督不到位、监督虚化、监督失守问题”专项整治,5名干警主动说明问题。对2018年以来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和“保护伞”案件进行倒查。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圆满办结中央第十巡视组交办的3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专项检查中,全面核查2019年以来的案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

13.抓建章立制,健全长效机制。统筹“当下治”与“长久立”,把查纠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制定和出台《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的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细则》等12个制度和机制,推动治建并举,全面巩固教育整顿成果,形成长效长治。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9人。其中:行政编制2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5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1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1人。

实有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10辆(在编实有车辆超过车辆编制2辆的原因是2021年已经报废车辆2辆,由于下账请示尚未批复,财务核算尚未作下账处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113.3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88.61万元,占总收入的88.80%;其他收入124.69万元,占总收入的11.20%。与上年对比减少59.80万元,下降5.10%,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1,102.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9.08万元,占总支出的78.82%;项目支出233.58万元,占总支出的21.18%;与上年对比减少213.19万元,下降16.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六是上年度我院进行了信息化建设、灯光亮化、办案区域、驻所检察室改造共支出132.56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69.08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23.53万元,下降20.46%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发放年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665.4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6.5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03.6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3.4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33.5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34万元,增长4.64%,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省财政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比上年增加20.00万元,办案业务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有所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办案业务经费支出82.00万元;业务装备经费支出57.96万元;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支出70.20万元;人民警察加班补贴专项经费支出0.85万元;服装经费支出2.57万元;扫黑除恶经费支出20.00万元。项目均按要求开展,项目经费按时兑现及支付,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8.6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9.66%。与上年对比减少76.83万元,下降7.2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2020年有上年度结转省财政厅拨我院检察业务专项资金30.00万元,在2020年度形成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18%。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案件侦查等相关的差旅费、办案费、办公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的其他检察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5.0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6%。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在职转退休人员、调出人员、辞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49.1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7%。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类)支出42.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9%。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8.70万元,支出决算为44.60万元,完成预算的91.5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0.50万元,完成预算的96.8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11万元,完成预算的59.57%。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4.16万元,下降8.5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0年2021年均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30万元,下降3.1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87万元,下降41.11%。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0.50万元,占90.79%;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占9.2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0.5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23.96万元,购置车辆2辆。我院更换购置2辆执法执勤用车,更换原因是2辆车分别为20046月、20082月购买,车辆老旧,存在安全隐患。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6.5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辆。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83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相关单位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7.6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30万元,下降3.27%,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公用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工会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681.9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25.29万元固定资产1,421.5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0.00万元,其他资产135.1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4.6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54.30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30.5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681.97 

125.29 

1421.58 

633.29 

138.85 

0 

649.44 

0 

0 

0 

135.10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3.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5.9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7.5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33.5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公开12表-公开14表)。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二级预算单位,因此“公开10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及“公开11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六、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七、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富民县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富民县委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县检察工作任务。对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国案、分离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2.对富民县管辖和由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

3.依法对富民县公安局、本院的刑事诉讼和富民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提起。

4.依法对富民县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5.对富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6.依法对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痕迹、物证、人身伤亡、印文图章和财务等进行检验、鉴定、审查。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负责本院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提出本院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县委主管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负责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0.制定有关本院公工作细则和规定。

11.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12.管理本院干部;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提出任免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提请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法提请其他任免事项。

13.组织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4.组织本院精神文明、理论宣传、文化建设工作。

15.组织本院纪检监察工作。

16.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查办本院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违纪案件。

17.规划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8.负责本院的对外交流和案件协查工作。

19.组织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20.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48件197人,审查后批准逮捕123件152人;受理审查起诉281件 334人,提起公诉249件288人。其中:批准逮捕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33件41人,起诉21件23人,批准逮捕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5件51人,起诉32件48人。起诉危险驾驶、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119件119人,起诉寻衅滋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44件49人,以检察产品供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办理上级交办同级监委移送案件6件6人,其中副处级干部1人,正科级1人。持续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对1名追逃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提起公诉。

2.依法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构建行检良性互动关系,支持行政机关更好履职,共立案20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5件,环境资源领域11件,拓展领域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份,目前收到整改回函16份,整改率80%,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130余亩,清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50余吨;在多家单位协力下全县17处古村落、建筑、文物单位更换、增设消防器材,有效消除了消防安全隐患。东散公路至轿子雪山旅游专线、大营街道办事处老煤山路段道路沿线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整治和维护。

3.深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建立“一站式”综合保护中心、“扶植”工作室,从工作制度、组织保障及硬件设施上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联合公安机关一次性询问调查、提取物证,避免了再揭伤疤的“二次伤害”,目前已在保护中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5人。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我们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以及证据存疑的附条件不起诉2人,其中:与1人所在企业签订考察帮教协议,首次采用异地帮教考察模式委托镇雄县检察院协助对另外1人进行日常监督考察;与看守所开展“检所共建”,向在押未成年人捐赠图书、法治宣传短片,定期谈心谈话;发出2份《督促监护令》,督促教育缺位的监护人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引导帮助其回归正途。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未成年人纹身专项监督1次,要求经营商户签署承诺书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院领导和未检干警全员兼任法治副校长,组织法治进校园6次,检察开放日1次,让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深入“童心”,培育青少年做守法懂法先锋。

4.助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为富民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商业环境,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洗钱、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8件8人,起诉8件20人。在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中,主动作为农民工与承包方的沟通纽带,举行公开听证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5.做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围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各方面,用实打实的检察产品和检察履职满足群众美好生活新需求。聚焦群众“舌尖上”“脚底下”的安全,开展县城及下辖乡镇10个农贸市场监督检查1次,联合市检察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城农贸市场、超市售卖蔬果、肉制品,农残超标、违法添加剂情况开展抽检专项监督活动1次,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1次,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打掉使用工业松香和工业盐的非法屠宰点1个,联合县住建局、城管局开展县城内窨井盖检查1次。聚焦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支持起诉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件1件、农民工讨薪维权47件,依法办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为27名农民工讨回拖欠近三年的15万余元工资,农民工代表赠送锦旗致谢。持续做好检务公开,在12309中国检察网依法公开程序性信息432条,公开法律文书122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62条。

6.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制定《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实施办法》,务求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从严惩处的常治长效。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检察司法理念,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7件12人,不起诉13件18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5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272人,适用率88.3%,严格落实检察长包案办理首次信访工作,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包案11件,占到首次信访件的78.5%。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保障律师会见权,窗口接待律师阅卷78件次,答复程序性案件信息100余件次。聚焦民法典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电信诈骗以及禁毒等民生热点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1500余份。

7.加强刑事检察监督。提前介入33次,命案、职务犯罪案件100%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纠正违法行为,针对侦查活动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2件量刑不当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监管场所监督,向县看守所发出纠违通知书份12份。开展社区矫正专项监督,监督撤销缓刑案件2件,纠正法院交付执行不当4件,公安机关执法不当3件,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不当2件,发出检察建议1份。

8.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实现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零突破,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获法院采纳。办理民事审判、执行监督30件,目前发出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100%,执行监督案件同比上升6倍。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办理农民工讨薪维权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件,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份,建议行政机关堵塞监管漏洞、主动依法履职。对法院执行活动存在问题和行政机关执法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0份,采纳率100%。

9.加强自身检察监督。圆满完成2.0检察业务系统上线,利用2.0系统强化案件流程监控,管控好案件质量。以业务工作评价指标为核心,撰写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报告4份,召开会议3次。对2014年以来上线公开的法律文书逐份进行清查,对存有瑕疵的651份法律文书全部完成整改。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阶段重点案件评查、“两有一压”重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130余件案件进行自查、交叉评查,配合完成20件异地评查、10件提级评查。主动接受外部监督,7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组织公开听证活动3次,观摩庭审1次。

10.抓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关键少数”头雁功效,通过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检察长上党课,为抓好教育整顿打牢思想基础。运用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三项教育和党组、支部、部门组织“3+3”模式,组织开展政治轮训、警示教育会、部门集中学、革命传统教育、典型案例学习、先进事迹学习报告会等学习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治国理政》及党章党规,不断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11.抓顽疾整治,营造风清气正。查纠整改工作启动后,制定1个总方案,12个子方案。配置9个工作专班,七+N专项整治7个专班、重点案件评查1个专班、法律监督专项检查1个专班。聚焦“顽瘴痼疾”整治,落实“三个规定”、信息化建设、违规经商办企等方面问题,突出“严”的基调开展三轮自检自查,8名干警主动说明在顽瘴痼疾方面存在的10个问题,“三个规定”重大事项未及时填报2件2人

12.抓办案质效,维护司法公信。通过内外结合方式,自省与外延履职,部署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了本单位“刑事诉讼监督不到位、监督虚化、监督失守问题”专项整治,5名干警主动说明问题。对2018年以来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和“保护伞”案件进行倒查。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圆满办结中央第十巡视组交办的3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专项检查中,全面核查2019年以来的案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

13.抓建章立制,健全长效机制。统筹“当下治”与“长久立”,把查纠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制定和出台《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的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细则》等12个制度和机制,推动治建并举,全面巩固教育整顿成果,形成长效长治。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9人。其中:行政编制2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5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1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1人。

实有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10辆(在编实有车辆超过车辆编制2辆的原因是2021年已经报废车辆2辆,由于下账请示尚未批复,财务核算尚未作下账处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113.3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88.61万元,占总收入的88.80%;其他收入124.69万元,占总收入的11.20%。与上年对比减少59.80万元,下降5.10%,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1,102.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9.08万元,占总支出的78.82%;项目支出233.58万元,占总支出的21.18%;与上年对比减少213.19万元,下降16.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六是上年度我院进行了信息化建设、灯光亮化、办案区域、驻所检察室改造共支出132.56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69.08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23.53万元,下降20.46%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发放年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665.4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6.5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03.6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3.4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33.5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34万元,增长4.64%,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省财政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比上年增加20.00万元,办案业务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有所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办案业务经费支出82.00万元;业务装备经费支出57.96万元;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支出70.20万元;人民警察加班补贴专项经费支出0.85万元;服装经费支出2.57万元;扫黑除恶经费支出20.00万元。项目均按要求开展,项目经费按时兑现及支付,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8.6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9.66%。与上年对比减少76.83万元,下降7.2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2020年有上年度结转省财政厅拨我院检察业务专项资金30.00万元,在2020年度形成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18%。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案件侦查等相关的差旅费、办案费、办公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的其他检察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5.0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6%。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在职转退休人员、调出人员、辞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49.1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7%。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类)支出42.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9%。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8.70万元,支出决算为44.60万元,完成预算的91.5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0.50万元,完成预算的96.8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11万元,完成预算的59.57%。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4.16万元,下降8.5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0年2021年均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30万元,下降3.1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87万元,下降41.11%。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0.50万元,占90.79%;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占9.2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0.5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23.96万元,购置车辆2辆。我院更换购置2辆执法执勤用车,更换原因是2辆车分别为20046月、20082月购买,车辆老旧,存在安全隐患。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6.5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辆。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83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相关单位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7.6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30万元,下降3.27%,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公用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工会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681.9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25.29万元固定资产1,421.5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0.00万元,其他资产135.1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4.6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54.30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30.5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681.97 

125.29 

1421.58 

633.29 

138.85 

0 

649.44 

0 

0 

0 

135.10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3.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5.9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7.5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33.5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公开12表-公开14表)。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二级预算单位,因此“公开10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及“公开11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六、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七、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富民县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富民县委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县检察工作任务。对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国案、分离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2.对富民县管辖和由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

3.依法对富民县公安局、本院的刑事诉讼和富民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提起。

4.依法对富民县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5.对富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6.依法对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痕迹、物证、人身伤亡、印文图章和财务等进行检验、鉴定、审查。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负责本院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提出本院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县委主管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负责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0.制定有关本院公工作细则和规定。

11.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12.管理本院干部;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提出任免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提请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法提请其他任免事项。

13.组织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4.组织本院精神文明、理论宣传、文化建设工作。

15.组织本院纪检监察工作。

16.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查办本院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违纪案件。

17.规划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8.负责本院的对外交流和案件协查工作。

19.组织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20.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48件197人,审查后批准逮捕123件152人;受理审查起诉281件 334人,提起公诉249件288人。其中:批准逮捕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33件41人,起诉21件23人,批准逮捕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5件51人,起诉32件48人。起诉危险驾驶、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119件119人,起诉寻衅滋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44件49人,以检察产品供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办理上级交办同级监委移送案件6件6人,其中副处级干部1人,正科级1人。持续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对1名追逃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提起公诉。

2.依法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构建行检良性互动关系,支持行政机关更好履职,共立案20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5件,环境资源领域11件,拓展领域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份,目前收到整改回函16份,整改率80%,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130余亩,清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50余吨;在多家单位协力下全县17处古村落、建筑、文物单位更换、增设消防器材,有效消除了消防安全隐患。东散公路至轿子雪山旅游专线、大营街道办事处老煤山路段道路沿线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整治和维护。

3.深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建立“一站式”综合保护中心、“扶植”工作室,从工作制度、组织保障及硬件设施上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联合公安机关一次性询问调查、提取物证,避免了再揭伤疤的“二次伤害”,目前已在保护中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5人。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我们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以及证据存疑的附条件不起诉2人,其中:与1人所在企业签订考察帮教协议,首次采用异地帮教考察模式委托镇雄县检察院协助对另外1人进行日常监督考察;与看守所开展“检所共建”,向在押未成年人捐赠图书、法治宣传短片,定期谈心谈话;发出2份《督促监护令》,督促教育缺位的监护人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引导帮助其回归正途。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未成年人纹身专项监督1次,要求经营商户签署承诺书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院领导和未检干警全员兼任法治副校长,组织法治进校园6次,检察开放日1次,让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深入“童心”,培育青少年做守法懂法先锋。

4.助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为富民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商业环境,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洗钱、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8件8人,起诉8件20人。在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中,主动作为农民工与承包方的沟通纽带,举行公开听证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5.做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围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各方面,用实打实的检察产品和检察履职满足群众美好生活新需求。聚焦群众“舌尖上”“脚底下”的安全,开展县城及下辖乡镇10个农贸市场监督检查1次,联合市检察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城农贸市场、超市售卖蔬果、肉制品,农残超标、违法添加剂情况开展抽检专项监督活动1次,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1次,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打掉使用工业松香和工业盐的非法屠宰点1个,联合县住建局、城管局开展县城内窨井盖检查1次。聚焦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支持起诉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件1件、农民工讨薪维权47件,依法办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为27名农民工讨回拖欠近三年的15万余元工资,农民工代表赠送锦旗致谢。持续做好检务公开,在12309中国检察网依法公开程序性信息432条,公开法律文书122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62条。

6.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制定《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实施办法》,务求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从严惩处的常治长效。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检察司法理念,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7件12人,不起诉13件18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5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272人,适用率88.3%,严格落实检察长包案办理首次信访工作,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包案11件,占到首次信访件的78.5%。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保障律师会见权,窗口接待律师阅卷78件次,答复程序性案件信息100余件次。聚焦民法典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电信诈骗以及禁毒等民生热点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1500余份。

7.加强刑事检察监督。提前介入33次,命案、职务犯罪案件100%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纠正违法行为,针对侦查活动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2件量刑不当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监管场所监督,向县看守所发出纠违通知书份12份。开展社区矫正专项监督,监督撤销缓刑案件2件,纠正法院交付执行不当4件,公安机关执法不当3件,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不当2件,发出检察建议1份。

8.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实现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零突破,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获法院采纳。办理民事审判、执行监督30件,目前发出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100%,执行监督案件同比上升6倍。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办理农民工讨薪维权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件,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份,建议行政机关堵塞监管漏洞、主动依法履职。对法院执行活动存在问题和行政机关执法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0份,采纳率100%。

9.加强自身检察监督。圆满完成2.0检察业务系统上线,利用2.0系统强化案件流程监控,管控好案件质量。以业务工作评价指标为核心,撰写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报告4份,召开会议3次。对2014年以来上线公开的法律文书逐份进行清查,对存有瑕疵的651份法律文书全部完成整改。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阶段重点案件评查、“两有一压”重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130余件案件进行自查、交叉评查,配合完成20件异地评查、10件提级评查。主动接受外部监督,7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组织公开听证活动3次,观摩庭审1次。

10.抓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关键少数”头雁功效,通过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检察长上党课,为抓好教育整顿打牢思想基础。运用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三项教育和党组、支部、部门组织“3+3”模式,组织开展政治轮训、警示教育会、部门集中学、革命传统教育、典型案例学习、先进事迹学习报告会等学习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治国理政》及党章党规,不断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11.抓顽疾整治,营造风清气正。查纠整改工作启动后,制定1个总方案,12个子方案。配置9个工作专班,七+N专项整治7个专班、重点案件评查1个专班、法律监督专项检查1个专班。聚焦“顽瘴痼疾”整治,落实“三个规定”、信息化建设、违规经商办企等方面问题,突出“严”的基调开展三轮自检自查,8名干警主动说明在顽瘴痼疾方面存在的10个问题,“三个规定”重大事项未及时填报2件2人

12.抓办案质效,维护司法公信。通过内外结合方式,自省与外延履职,部署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了本单位“刑事诉讼监督不到位、监督虚化、监督失守问题”专项整治,5名干警主动说明问题。对2018年以来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和“保护伞”案件进行倒查。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圆满办结中央第十巡视组交办的3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专项检查中,全面核查2019年以来的案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

13.抓建章立制,健全长效机制。统筹“当下治”与“长久立”,把查纠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制定和出台《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的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细则》等12个制度和机制,推动治建并举,全面巩固教育整顿成果,形成长效长治。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9人。其中:行政编制2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5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1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1人。

实有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10辆(在编实有车辆超过车辆编制2辆的原因是2021年已经报废车辆2辆,由于下账请示尚未批复,财务核算尚未作下账处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113.3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88.61万元,占总收入的88.80%;其他收入124.69万元,占总收入的11.20%。与上年对比减少59.80万元,下降5.10%,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1,102.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9.08万元,占总支出的78.82%;项目支出233.58万元,占总支出的21.18%;与上年对比减少213.19万元,下降16.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六是上年度我院进行了信息化建设、灯光亮化、办案区域、驻所检察室改造共支出132.56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69.08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23.53万元,下降20.46%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发放年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665.4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6.5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03.6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3.4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33.5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34万元,增长4.64%,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省财政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比上年增加20.00万元,办案业务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有所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办案业务经费支出82.00万元;业务装备经费支出57.96万元;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支出70.20万元;人民警察加班补贴专项经费支出0.85万元;服装经费支出2.57万元;扫黑除恶经费支出20.00万元。项目均按要求开展,项目经费按时兑现及支付,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8.6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9.66%。与上年对比减少76.83万元,下降7.2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2020年有上年度结转省财政厅拨我院检察业务专项资金30.00万元,在2020年度形成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18%。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案件侦查等相关的差旅费、办案费、办公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的其他检察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5.0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6%。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在职转退休人员、调出人员、辞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49.1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7%。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类)支出42.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9%。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8.70万元,支出决算为44.60万元,完成预算的91.5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0.50万元,完成预算的96.8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11万元,完成预算的59.57%。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4.16万元,下降8.5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0年2021年均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30万元,下降3.1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87万元,下降41.11%。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0.50万元,占90.79%;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占9.2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0.5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23.96万元,购置车辆2辆。我院更换购置2辆执法执勤用车,更换原因是2辆车分别为20046月、20082月购买,车辆老旧,存在安全隐患。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6.5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辆。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83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相关单位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7.6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30万元,下降3.27%,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公用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工会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681.9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25.29万元固定资产1,421.5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0.00万元,其他资产135.1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4.6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54.30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30.5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681.97 

125.29 

1421.58 

633.29 

138.85 

0 

649.44 

0 

0 

0 

135.10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3.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5.9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7.5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33.5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公开12表-公开14表)。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二级预算单位,因此“公开10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及“公开11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六、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七、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富民县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富民县委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县检察工作任务。对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国案、分离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2.对富民县管辖和由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

3.依法对富民县公安局、本院的刑事诉讼和富民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提起。

4.依法对富民县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5.对富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6.依法对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痕迹、物证、人身伤亡、印文图章和财务等进行检验、鉴定、审查。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负责本院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提出本院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县委主管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负责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0.制定有关本院公工作细则和规定。

11.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12.管理本院干部;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提出任免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提请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法提请其他任免事项。

13.组织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4.组织本院精神文明、理论宣传、文化建设工作。

15.组织本院纪检监察工作。

16.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查办本院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违纪案件。

17.规划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8.负责本院的对外交流和案件协查工作。

19.组织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20.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48件197人,审查后批准逮捕123件152人;受理审查起诉281件 334人,提起公诉249件288人。其中:批准逮捕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33件41人,起诉21件23人,批准逮捕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5件51人,起诉32件48人。起诉危险驾驶、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119件119人,起诉寻衅滋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44件49人,以检察产品供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办理上级交办同级监委移送案件6件6人,其中副处级干部1人,正科级1人。持续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对1名追逃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提起公诉。

2.依法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构建行检良性互动关系,支持行政机关更好履职,共立案20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5件,环境资源领域11件,拓展领域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份,目前收到整改回函16份,整改率80%,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130余亩,清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50余吨;在多家单位协力下全县17处古村落、建筑、文物单位更换、增设消防器材,有效消除了消防安全隐患。东散公路至轿子雪山旅游专线、大营街道办事处老煤山路段道路沿线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整治和维护。

3.深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建立“一站式”综合保护中心、“扶植”工作室,从工作制度、组织保障及硬件设施上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联合公安机关一次性询问调查、提取物证,避免了再揭伤疤的“二次伤害”,目前已在保护中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5人。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我们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以及证据存疑的附条件不起诉2人,其中:与1人所在企业签订考察帮教协议,首次采用异地帮教考察模式委托镇雄县检察院协助对另外1人进行日常监督考察;与看守所开展“检所共建”,向在押未成年人捐赠图书、法治宣传短片,定期谈心谈话;发出2份《督促监护令》,督促教育缺位的监护人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引导帮助其回归正途。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未成年人纹身专项监督1次,要求经营商户签署承诺书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院领导和未检干警全员兼任法治副校长,组织法治进校园6次,检察开放日1次,让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深入“童心”,培育青少年做守法懂法先锋。

4.助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为富民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商业环境,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洗钱、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8件8人,起诉8件20人。在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中,主动作为农民工与承包方的沟通纽带,举行公开听证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5.做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围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各方面,用实打实的检察产品和检察履职满足群众美好生活新需求。聚焦群众“舌尖上”“脚底下”的安全,开展县城及下辖乡镇10个农贸市场监督检查1次,联合市检察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城农贸市场、超市售卖蔬果、肉制品,农残超标、违法添加剂情况开展抽检专项监督活动1次,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1次,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打掉使用工业松香和工业盐的非法屠宰点1个,联合县住建局、城管局开展县城内窨井盖检查1次。聚焦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支持起诉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件1件、农民工讨薪维权47件,依法办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为27名农民工讨回拖欠近三年的15万余元工资,农民工代表赠送锦旗致谢。持续做好检务公开,在12309中国检察网依法公开程序性信息432条,公开法律文书122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62条。

6.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制定《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实施办法》,务求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从严惩处的常治长效。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检察司法理念,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7件12人,不起诉13件18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5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272人,适用率88.3%,严格落实检察长包案办理首次信访工作,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包案11件,占到首次信访件的78.5%。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保障律师会见权,窗口接待律师阅卷78件次,答复程序性案件信息100余件次。聚焦民法典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电信诈骗以及禁毒等民生热点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1500余份。

7.加强刑事检察监督。提前介入33次,命案、职务犯罪案件100%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纠正违法行为,针对侦查活动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2件量刑不当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监管场所监督,向县看守所发出纠违通知书份12份。开展社区矫正专项监督,监督撤销缓刑案件2件,纠正法院交付执行不当4件,公安机关执法不当3件,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不当2件,发出检察建议1份。

8.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实现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零突破,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获法院采纳。办理民事审判、执行监督30件,目前发出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100%,执行监督案件同比上升6倍。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办理农民工讨薪维权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件,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份,建议行政机关堵塞监管漏洞、主动依法履职。对法院执行活动存在问题和行政机关执法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0份,采纳率100%。

9.加强自身检察监督。圆满完成2.0检察业务系统上线,利用2.0系统强化案件流程监控,管控好案件质量。以业务工作评价指标为核心,撰写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报告4份,召开会议3次。对2014年以来上线公开的法律文书逐份进行清查,对存有瑕疵的651份法律文书全部完成整改。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阶段重点案件评查、“两有一压”重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130余件案件进行自查、交叉评查,配合完成20件异地评查、10件提级评查。主动接受外部监督,7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组织公开听证活动3次,观摩庭审1次。

10.抓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关键少数”头雁功效,通过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检察长上党课,为抓好教育整顿打牢思想基础。运用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三项教育和党组、支部、部门组织“3+3”模式,组织开展政治轮训、警示教育会、部门集中学、革命传统教育、典型案例学习、先进事迹学习报告会等学习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治国理政》及党章党规,不断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11.抓顽疾整治,营造风清气正。查纠整改工作启动后,制定1个总方案,12个子方案。配置9个工作专班,七+N专项整治7个专班、重点案件评查1个专班、法律监督专项检查1个专班。聚焦“顽瘴痼疾”整治,落实“三个规定”、信息化建设、违规经商办企等方面问题,突出“严”的基调开展三轮自检自查,8名干警主动说明在顽瘴痼疾方面存在的10个问题,“三个规定”重大事项未及时填报2件2人

12.抓办案质效,维护司法公信。通过内外结合方式,自省与外延履职,部署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了本单位“刑事诉讼监督不到位、监督虚化、监督失守问题”专项整治,5名干警主动说明问题。对2018年以来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和“保护伞”案件进行倒查。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圆满办结中央第十巡视组交办的3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专项检查中,全面核查2019年以来的案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

13.抓建章立制,健全长效机制。统筹“当下治”与“长久立”,把查纠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制定和出台《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的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细则》等12个制度和机制,推动治建并举,全面巩固教育整顿成果,形成长效长治。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9人。其中:行政编制2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5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1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1人。

实有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10辆(在编实有车辆超过车辆编制2辆的原因是2021年已经报废车辆2辆,由于下账请示尚未批复,财务核算尚未作下账处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113.3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88.61万元,占总收入的88.80%;其他收入124.69万元,占总收入的11.20%。与上年对比减少59.80万元,下降5.10%,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1,102.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9.08万元,占总支出的78.82%;项目支出233.58万元,占总支出的21.18%;与上年对比减少213.19万元,下降16.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六是上年度我院进行了信息化建设、灯光亮化、办案区域、驻所检察室改造共支出132.56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69.08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23.53万元,下降20.46%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发放年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县财政拨款人员经费80.85万元比上年129.66万元减少48.81万元;四是上年度支付病亡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12.64万元;五是2021年比上年度减少支出省级文明单位奖。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665.4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6.5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03.6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3.4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33.5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34万元,增长4.64%,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省财政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比上年增加20.00万元,办案业务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有所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办案业务经费支出82.00万元;业务装备经费支出57.96万元;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支出70.20万元;人民警察加班补贴专项经费支出0.85万元;服装经费支出2.57万元;扫黑除恶经费支出20.00万元。项目均按要求开展,项目经费按时兑现及支付,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8.6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9.66%。与上年对比减少76.83万元,下降7.2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人员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发放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522”绩效考核奖80.52万元,比上年减少29.98万元;三是2020年有上年度结转省财政厅拨我院检察业务专项资金30.00万元,在2020年度形成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18%。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案件侦查等相关的差旅费、办案费、办公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的其他检察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5.0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6%。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在职转退休人员、调出人员、辞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49.1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7%。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类)支出42.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9%。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8.70万元,支出决算为44.60万元,完成预算的91.5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0.50万元,完成预算的96.8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11万元,完成预算的59.57%。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4.16万元,下降8.5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0年2021年均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30万元,下降3.1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87万元,下降41.11%。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劣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从而使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0.50万元,占90.79%;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占9.2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0.5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23.96万元,购置车辆2辆。我院更换购置2辆执法执勤用车,更换原因是2辆车分别为20046月、20082月购买,车辆老旧,存在安全隐患。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6.5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辆。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11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83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相关单位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7.6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30万元,下降3.27%,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比上年减少1名,公用经费支出相应比上年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工会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681.9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25.29万元固定资产1,421.5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0.00万元,其他资产135.1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4.6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54.30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30.5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681.97 

125.29 

1421.58 

633.29 

138.85 

0 

649.44 

0 

0 

0 

135.10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3.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5.9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7.5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33.5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公开12表-公开14表)。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二级预算单位,因此“公开10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及“公开11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六、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七、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