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检察部: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犯罪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负责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工作。
2.第二检察部: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负责案件管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人民监督员联络等工作。
3.第三检察部:负责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
4.办公室:检察政务、机要保密、文秘档案、计划财务装备保障、检察信息技术、单位内部安保、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等工作。
5.政治部:负责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意识形态、新闻宣传、司法警察、检务督察、司法体制改革、老干部工作等。
其他临时性或新出现的事务性工作,由院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职责和事务性工作的主要任务,提出意见报院主要领导及拟牵头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全院各部门对牵头组织开展的事务性工作,要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其他部门要按照牵头部门的组织协调,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