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尾鱼苗补生态,一场听证暖法理。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升办案透明度与公信力,6 月 8 日,富民县检察院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拟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会,以司法温情守护螳螂川水域生态。
本次听证会严格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邀请听证员、值班律师、侦查人员及涉案当事人参会。听证会开始前,全体在场人员共同监督三名涉案人员向螳螂川河道投放 40 余公斤鱼苗,主动开展生态修复,弥补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损害。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通报了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拟处理意见。经查,一年前,刘某某等三人无视渔业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可视锚杆”、电鱼器等禁用工具和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经专业鉴定,三名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视频锚杆"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渔具,捕鱼的地点属于禁捕区域和禁渔期。其违法行为严重破坏流域渔业资源平衡,损害水域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综合考量捕捞方式,渔获数量,涉案情节,以及当事人主动认罪认罚,富民县检察院就该案拟不起诉公开听取意见。
侦查机关工作人员补充说明案件侦查与取证细节;值班律师依法为涉案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听证员围绕案件开展评议讨论后一致认为,非法电鱼、违规捕捞行为严重破坏流域生态、损害公共利益,必须依法严肃对待。结合本案渔获数量少、价值低、进行生态修复等具体案情,兼顾法理与情理,宽严相济,做好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引导群众树立禁渔护渔、保护生态的法治意识。经听证员评议,一致建议对三名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从轻处理。
“不刑”不代表“不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承办检察官将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及时移送上述案件线索至本院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审查是否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确保违法行为依法受到应有追究,避免“不诉了之”。
本案采用 “公开听证 + 不起诉 + 行政处罚” 办案模式,精准践行宽严相济司法理念,做到宽严有度、罚当其罪,有效避免 “不刑不罚”,以惩戒加教育的方式,引导当事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小小鱼苗焕活水生态,司法温度久久护佑江河。下一步,富民县检察院将持续立足生态检察职能,坚持惩治违法与教育挽救并重、案件办理与源头治理同步,常态化开展生态司法保护工作,以坚实法治力量守护螳螂川、普渡河流域生态永续发展。
检察官普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构成本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内陆水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即认定为“情节严重”:
1. 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元以上;
2. 捕捞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等特殊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
3.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式、工具捕捞;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捕捞会破坏水域生态与生物多样性,切勿因私利触犯法律。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1. 熟知并严格遵守渔业相关法规,明晰禁渔区、禁渔期及合规渔具要求;
2. 不在管控水域、水产保护区开展捕捞活动;
3. 选用环保渔具及捕捞方式,共同守护水生资源。
一审:郑盛欣
二审:董玮伟
三审:满涛